分类:
- 研究生学籍、培养与学位工作
上外研〔2018〕8号 签发人:李岩松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年9月9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上外办〔2014〕6号文,上外研〔2018〕8号第一次修订)
(经2018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担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导师的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工作态度和学问情怀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的未来成长。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项目为引导的导师资助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和指导研究生资格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师中一个固定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各学位点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导师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小组尤其是博士生导师小组成员提倡由来自院系内外、校内外、国内外不同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以发挥专业互补、交叉融合的优势。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应坚持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当好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审核
第五条 教师须按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方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六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位点和学校根据导师研究水平、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及以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年度考核情况等对当年上岗招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确定。
第七条 对学校重点引进人员,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取得导师任职资格后,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八条 导师每招一名博士生,应将相应的资助经费逐年划入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与国家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学校筹措的经费一并作为研究生的助研经费。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九条 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我校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导师权利。
第十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遵循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健康成长,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导师对研究生德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在为人、为学等方面应以身作则,经常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
第十二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位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地选拔优秀学生,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三条 学位点在确定研究生的导师时原则上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招收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第十四条 导师应参与制(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情况,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制订和实施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包括会同学位点组织导师小组成员,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科研和实践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导师组的指导作用,积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业界精英参与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或多导师制,进行跨学科、跨单位、跨国度联合培养,并定期向学位点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之中,并能恰当区分出本科、硕士和博士等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选用研究生适用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鼓励、支持并组织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导师应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论文计划、撰写学位论文等。
(一) 导师应开列专业参考文献并指导研究生有效阅读大量文献资料以开阔视野,提倡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通过调查等研究手段来验证所提出的理论、观点;
(二) 导师应善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应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方和校级重大项目研究,积极为研究生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三) 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进展情况并把好质量关,以及组织论文的预审和答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导师应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导师应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适度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听取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工作,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宽容奇才偏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学位点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力佐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应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指导、帮助与支持研究生就业创业。
第二十三条 导师应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努力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第二十五条 导师出差、出国(境)期间,应妥善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四章 导师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学校所制定的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导师对研究生招生标准的制订,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的权利,在不违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的前提下,有自行安排教学与指导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否参加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和可否进行答辩具有决定权。
第三十条 导师对研究生评奖、联合培养、提前毕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上海市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以及助研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等,具有建议及推荐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导师有会同学位点和学校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质量测评并给出测评结论,同时对经综合质量测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利依据规定的合法程序,向所在学位点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学位点审核同意并另行妥善安排研究生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现任博士生导师可向所在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暂停一至三年招生的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备案。
第五章 导师变更
第三十三条 导师因各种原因,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学位点,经学位点审核同意后通过学位点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半年(含半年)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请,尽快落实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经学位点审核同意后通过学位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学位点决定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并通过学位点将处理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因学位点调整和研究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导师的调离与处理
(一) 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后取消其招生资格。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学位点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担任我校兼职导师;
(二) 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原指导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直至该研究生获得学位为止,也可由所在学位点另行委派其他现任导师继续指导。
第三十七条 导师的退休与返聘
(一) 导师的退休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一致。导师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应从退休前三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具体要求请按照当年学校关于研究生导师申报、续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生获得学位为止,也可由所在学位点另行委派其他现任导师继续指导。
第六章 导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导师考核制度,旨在检查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导师队伍建设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和合理分配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九条 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导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的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支撑条件(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包括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情况)等。
第四十条 导师考核方式除导师自我总结外,引入学生评价、专家评价与学位点意见。
(一) 导师自我总结主要由导师每年年底向所在学位点汇报本年度培养研究生的情况,作为导师聘期届满考核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二) 学生评价主要由学生就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精力投入、教学情况、指导力度、指导效果、治学态度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给予评分;
(三) 专家评价主要由学校或学位点组织专家(包括督导专家)就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情况、指导效果等方面给予评分;
(四) 学位点意见是由学位点根据导师自我总结、学生评价及专家评价等给予客观评价。
第四十一条 导师考核工作由学位点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实施。各学位点会同研究生院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规律,按照导师的职责要求,制定本学位点导师考核实施办法,每年对导师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全面的检查和督导。考核结果经学位点和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
第七章 导师奖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作为导师续聘、招生名额分配、聘任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聘任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因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导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况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生:
1.未通过导师考核者;
2.因各种原因,3个月及以上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向学位点提出申请者;
3.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主动或被动变相收受研究生提供的培养经费者;
4.不服从学校及学位点安排,无故拒绝招收研究生者;
5.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各类学生)论文被发现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负有连带责任者。
7.近3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各类学生)在国家、上海市和校际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累计出现2例终审不合格情况者。
8.近3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各类学生)在教育部或上海市组织的事后抽检中有1例不合格者。
9.因各种原因不宜再指导研究生者;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2.思想政治、品行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不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3.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者;
4.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5.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出现重大问题者;
6.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
7.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
(三) 暂停招生相关处理意见由所在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意见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
(四) 对于暂停招生的导师,在重新恢复招生前,导师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对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如重新招生,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再次申请取得导师资格。
第八章 导师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导师培训与发展,对接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学科建设的新需要、新目标,从各个层面、各种角度开展导师培训工作,加强导师学术道德、学风建设和专业发展,形成导师培训工作的常态化、导师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运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新晋导师培训,开展有关质量意识、指导技巧、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交流和研讨,使新晋导师明确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环节和基本要求,掌握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明确导师职责,落实导师责任。新晋导师按规定参加培训后方能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位点举办导师专项培训,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通过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政策解读、教育教学方法专题研讨、青年导师论坛、国际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实践等多元化方式,开展导师专项培训,及时了解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最新举措和国际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升指导能力,提高培养质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除不定期地召开导师专题座谈会外,还应召开全校性的导师工作会议,以便听取意见,总结交流经验。学位点至少应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组织召开导师工作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本学位点导师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校院两级组建导师创新学术团队,提升导师专业能力发展,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与研究生导师团队联合指导制度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的主导作用,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十条 研究生院会同学位点完善和编制《研究生导师工作手册》,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指南,并订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专门刊物,作为各学位点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导师培训和政策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强调国际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专业学位师资队伍建设理念,加强专业学位导师队伍的建设。
(一) 应突破体制局限,采取国际国内结合、校内校外结合、专职兼职结合、学界业界结合、培养引进结合等一系列措施,打造一支具有出色专业实践能力、优秀教学能力和坚实科研能力的各专业学位教学师资队伍;
(二) 在师资引进和录用方面,应考虑到专业学位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等特点,以人才的职业口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为依据,淡化学历职称,注重能力经验,充分发挥所需人力资源的优势,确保教学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三) 在教师评价方面,应制定有别于学术学位导师的评价体系,推行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教师分类评价制度;
(四) 在职称评定方面,注重充分调动专业学位教师的教学、实践和科研积极性,激励他们取得与学科发展定位以及自身能力与潜质相匹配的业绩,增强专业学位教师教学、实践和科研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五) 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充分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企事业等实际部门紧密合作,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指导能力的企事业专家担任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在相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研究生实践基地,依托“双基地”、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和指导研究生层次在职人员的所有专、兼职导师。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导师上岗条件仅为基准条件,导师职责仅为基本职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各年度、各学位点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上岗条件和导师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上外办〔2014〕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