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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学籍、培养与学位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
(上外研〔2021〕3号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须按本实施办法提交学位论文参加“双盲”评审。“双盲”评审分为校内盲审和校际盲审。申请人在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须完成学位论文的全部撰写工作。
第三条 “双盲”评审意见反馈之前或“双盲”评审出现异议,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专业点负责人、院(系、所)负责人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二章 校内盲审
第四条 校内盲审由各学科专业点和院(系、所)自行组织和实施,一般在校际盲审前启动,盲审方式和标准由各学科专业点和院(系、所)自定,盲审结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人通过校内盲审后方可参加校际盲审。各院(系、所)须制定校内盲审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校际盲审
第五条 校际盲审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籍办公室组织和实施,以两名校外同行专家“双盲”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一般在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前三个月启动。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公布校际盲审结果,各学科专业点和院(系、所)负责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均须参加校际盲审,硕士学位申请人按比例抽检参加校际盲审。申请提前答辩者、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初稿完成情况检查者须强制参加校际盲审。
第七条 参加校际盲审的学位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简况表等材料,提交材料前需经导师、学科专业点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 异议处理
(一)异议是指两份评审意见中任意一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 单项评价要素出现差评;2. 总体评价出现差评;3. 总体评价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二)有异议的学位论文须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的论文通过评审后方可参加答辩。硕士论文如第一次复议仍有异议,该论文必须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再申请第二次复议;博士论文如第一次复议仍有异议,该论文必须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修改,再申请第二次复议。第二次复议仍有异议,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提交复议论文、复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前需经导师、学科专业点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如只有一份评审意见出现异议,申请人对该评审意见持有争议,经导师、学科专业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在盲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申请人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诉申请表,经导师、学科专业点和院(系、所)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方可不修改论文,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将论文再次送审。申诉的论文通过评审后方可参加答辩。如申诉的论文未通过评审,该论文必须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学科专业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可提交复议。如本次复议出现异议,学位申请无效。若两份评审意见同时出现异议,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再申请复议。
(四)进行复议的论文评审人应为原提出异议的评审人,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五)自学位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全部复议、申诉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复议或申诉者,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学位申请无效”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十条 “双盲”评审过程中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不得打听或查证评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试图对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立即终止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并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上外研〔2019〕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