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上外后〔2024〕1号
(2018年7月(上外后〔2018〕1号印发);2020年7月第一次修订(上外后〔2020〕3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订(上外后〔2021〕1号);2024年7月第三次修订(上外后〔20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4〕25号)和《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依托云平台深化“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三全育人”的重要阵地。公寓(宿舍)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将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致力于创建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为建设教育强国、人才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公寓(宿舍)是指其所有权属于学校或由学校承租的,并由学校管理和使用,提供给各类学生住宿的建筑场所。入住学生公寓(宿舍)的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1.拥有学籍的学生享有公寓住宿权;
2.正常使用公寓公共设施及室内设备的使用权;
3.对涉及公寓管理的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
4.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寓民主管理,对公寓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对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5.参与公寓文明建设,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艺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五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校纪校规;
3.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
5.爱护使用公寓内各项设施,尊重公寓管理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六条 学生入住
1.本校全日制本(预)科生原则上应在学生公寓(宿舍)集中住宿,由后勤工作管理处与各院(系)负责具体安排。本校研究生、留学生、交流(换)生、访问学者、教育部公派生和国际预科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获学校审批同意后获得入住资格,可在学生公寓(宿舍)住宿。
2.住宿学生按规定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遵守住宿协议的相关约定。学校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并按协议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学生公寓(宿舍)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基本生活设施供学生使用。
3.入住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的,不予安排住宿;已经入住的,学校有权予以退宿处理。
4. 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根据规定缴纳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由学校相关部门代为收缴。
5.学生公寓(宿舍)分配按“分区住宿、院(系)相对集中”原则进行,由学校统一统筹安排,学生服从安排。入住学生须按学校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和床位,不得将寝室或者床位转借(包括转租)他人。公寓(宿舍)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管理。
6. 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本科生)或超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研究生)如需住宿,本人应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后交后勤工作管理处,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安排,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1)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需住宿的,需在每年6月20日之前向院(系)书面提交《延长学年学生住宿申请审批表》,逾期不予受理。未按期申请延长住宿申请的学生均视为离校退宿;
(2)根据学校整体规划要求,现有住宿资源优先保证在标/基准学制年限内的在读学生。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再酌情提供给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优先考虑外省市和本市远郊学生);
(3)延长住宿申请仅适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
(4)延长住宿申请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请制,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即本科生(含留学生)不得超过2年(服兵役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不得超过1年,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生)不得超过2年;
(5)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的住宿需服从后勤工作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寝室用电不再享受每学期送电政策。
第七条 学生调宿
1.学生因房屋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寝室、床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后勤工作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进行调整。原则上不接受因学生个人主观原因提出的调宿申请。
2.学校根据空寝室、空床位情况,按同班级、同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寝室、床位调整,原则上不办理跨年级、跨院(系)调整。
3.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需变更寝室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后,由后勤工作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4.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严禁发生阻挠、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同学入住的行为。
5.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有权对宿位进行调整。学校进行宿位调整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1)对公寓(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重要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检修或重修的;
(2)应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需要对公寓(宿舍)进行征收、征用的;
(3)对延期毕业学生住宿调整的;
(4)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存在其他需要调宿的身体状况的;
(5)为便于对寒暑假留校学生进行统一管理的;
(6)其他需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退宿
1.学生因在本校学习结束(毕业、结业、退学、转学)而终止学籍时,其住宿资格也相应终止,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凭离校通知单(线上线下)办理退宿手续。
2.休学的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半年以上的学生,床位不予保留。
3.如因出国、休学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宿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相关证明,经家长书面同意和所在院(系)审核、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到后勤工作管理处进行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须按住宿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4.学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中途退宿后,需要重新住宿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在符合住宿条件的情况下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安排。
5.学生退宿前应当结清所有住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费、水电费、公共事业费等费用。具体结算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
6.退宿手续办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公寓(宿舍),房间内个人物品未及时处理的,由工作人员按照生活垃圾统一清理;暂时确实无法搬离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批准后并报后勤工作管理处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7.违规滞留者,在劝离无效后,学校将强制清理。因违规滞留造成各种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进行追偿,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钥匙(门卡)管理
第九条 学生进校入住学生公寓(宿舍),在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后,领取宿舍钥匙(门卡)和空调遥控器(以寝室为单位)。
第十条 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门卡),不准将房门的钥匙(门卡)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告后勤工作管理处,由后勤工作管理处通知物业公司另配,遗失者应支付工本费;如遗失钥匙(门卡)又隐瞒不报,而导致宿舍内发生失窃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安全事件的,一经查实钥匙(门卡)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退宿离校时应交还全部钥匙(门卡)和空调遥控器,如发现缺损的,则应赔偿工本费。
第十二条 学生如因遗失钥匙(门卡)等原因,需要开启宿舍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作登记后,由工作人员开启。
第五章 学生公寓(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高空抛物,不准向窗外和学生公寓(宿舍)园区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瓶罐等杂物。
第十四条 不得有在墙壁、门、走道等公共区域及房间内涂写、刻画和张贴等污染墙面门面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垃圾实行袋装化。学生严禁在宿舍门口、走道、盥洗室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和私人物品。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外国语大学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并自行投放到指定地点,违反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六条 寝室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或轮值,包干区域的人员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寝室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学生公寓(宿舍)保洁员和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打扫,后勤工作管理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工作部(处)、团委、院(系)学工组共同开展各寝室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使用水电时应以安全、节约为首要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用电实行定额使用(电:人/月/5度),超出定额,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电表、淋浴器计价器等公用设施;严禁盗窃公共用电,公共用水。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拉(拆)乱接电源,水管、网络等线路。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严禁存放和使用以下各类电热器具和功率大于450W的电器设备(吹风机800W以下除外),主要包含:
1.电热类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毯、电热壶、电热杯、电热水袋、电水壶、电夹板、卷发棒、电取暖器等;
2.烹煮类电器,如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煮蛋器、豆浆机、酸奶机、咖啡机等;
3.家居办公类电器,如洗衣机(包括迷你型、便携式等)、烘干机、微波炉、挂烫机、电冷风机烘衣机(简易)、加湿器、洗衣机、驱蚊灯、电冰箱(包括迷你型、便携式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动车充电电池等;
4.其他电加热、电制冷器具等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无权威安全认证的电器、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手电器、氢气罐、氦气罐等。
第七章 治安、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住公寓(宿舍)的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正常生活秩序,并有义务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学生组织做好宿舍日常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工作。根据学校资源调配需要,配合做好公寓(宿舍)搬迁和调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教育,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自救技能;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宿舍)及床位严禁出借、转租及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严禁异性进楼(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严禁调换、拆解、改造、损毁、强占、挪用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干扰设施设备运行;严禁遮挡、拆卸、破坏监控、消防烟感等技防安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楼每日6:00开门,23:00关门;学生23:00后进入公寓(宿舍)楼应该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学生23:00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公寓(宿舍),如遇紧急情况,应向宿舍管理员或值班辅导员陈述理由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学生对理由的真实性负责。学生在公寓(宿舍)关门期间擅自离开或自行申请离开的,应自行对行为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周日至周四23:00熄灯,周五、周六24:00熄灯,早5:30恢复照明。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三十一条 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学生公寓(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擅用明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不得在室内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
第三十二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等消防通道的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口等消防通道的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堆放杂乱物品。自行车、电瓶车应按指定停车点或车库停放,严禁飞线充电,或使用宿舍楼内的电力设施为电动车辆电瓶充电。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买卖、经商、酗酒、斗殴、赌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暴恐刊物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干扰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不得擅自动用设在公寓楼(宿舍)里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会晤,来访者应于22:30前离开,不得留宿。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禁止外卖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和评比,定期评定“文明寝室”和“文明楼”,并给予表彰。同时检查、督促安全、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及时将安全、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公布,并通报各有关院(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德育操行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法律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住宿按照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非在册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上外后〔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