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学〔2024〕2号)
(2017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外学〔2017〕2号印发;根据《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警诫通知单”实施细则〉决定》(上外学〔2018〕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关于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警诫通知单”实施细则〉的决定》(上外学〔2024〕2号)第二次修正)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学生管理工作,教育、督促学生更好地遵守校纪校规,有效发挥批评教育功能,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籍注册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一、“违纪警诫通知单”的适用范围
1.未经许可擅自取用他人物品,但客观上没有故意藏匿该物品的行为者;
2.蓄意损坏他人物品者;
3.私自改装、拆除公用设备,破坏绿化等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者;
4.乱涂乱画、撕毁、剪裁学校图书资料,情节较轻者;
5.利用学校电脑上机时随意操作,导致软硬件损坏者;
6.借用桌椅等教学设施后未能按期归还,影响教学者;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介绍校外人员进教室听课,或将寝室、教室钥匙或校园卡借给校外人员者;
8.在课堂、图书馆、自修教室、会议室、寝室等场所喧哗,或举止行为不文明,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
9.在食堂买饭及乘车插队或其他不遵守公共秩序行为且不听劝告者;
10.在上课、开大会等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要求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对他人造成影响者;
11.妨害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者;
12.在规定时间内无故夜不归宿者或夜间熄灯后,无故迟归寝室者;
13.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闯异性宿舍者;
14.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未造成后果者;
15.夜间熄灯后在寝室内外制造声响、高声打电话以致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16.在教室、寝室、食堂等场所打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者;
17.在大楼内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听劝阻者;
18.违章骑车或停车,不听劝阻者;
19.违反校园车辆行驶限速等校园车辆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
20.在校园建筑物或学生公寓(宿舍)外公共区域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不听劝阻者;
21.私自将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车或其电瓶带入建筑物内,不听劝阻者;
22.擅自进入校园内非开放区域,不听劝阻者;
2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或学生组织名义自行或安排经营者在校园内摆摊者;
24.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25.随意吐痰,乱扔、乱倒脏水、杂物者;
26.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随意悬挂、张贴或发放启事、广告、海报等及乱写、乱涂者;
27.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告者;
28.在大学园区(学校)内观赏水域区嬉水、捕鱼,或向水中投掷杂物者;
29.衣冠不整,衣着过于暴露,不听劝告进入教室或教学区者;
30.在图书馆、自习教室占用浪费公共资源,不听劝阻者;
31. 有违反《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2.有其它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不构成违纪处分行为的。
二、“违纪警诫通知单”的执行
对学生的“警诫”处理由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组负责签发。
三、“违纪警诫通知单”的使用
1.“违纪警诫通知单”应当在学生违纪行为得到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
2.“违纪警诫通知单”一式两联,开出后第一联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存根留底,第二联交学生本人。
四、“违纪警诫通知单”的处理
1.警诫处理意见中应注明学生违纪行为、“违纪警诫通知单”的签发日期与编号等相关内容;
2.“违纪警诫通知单”作为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行为的警示,是学校对学生批评教育的形式,是预科学生德育测评分的依据之一,具体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德育测评分实施办法》进行评分;是本科生奖学金评审中综合素质测评分的依据之一,在校表现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具体参考《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分评定及各类竞赛奖励实施办法》进行德育扣分;也是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中德育表现认定或评分的依据之一,具体参照相关奖项的评定办法。
3.违纪警诫处理的期限为6个月。
4.受到“警诫”处理者,要作出书面检查,有关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教育。
五、“违纪警诫通知单”的管理
1.“违纪警诫通知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一制作,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使用、处理及保管;
2.已签发的“违纪警诫通知单”,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妥善保管至该生毕业;
3.学生工作部(处)对“违纪警诫通知单”的执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六、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警诫通知单”实施细则》(上外学〔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