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
上外研〔2022〕1号
(经2022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渠道,切实做好我校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的招生、培养、学位等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学〔2009〕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博指通过考生所在学校推荐,从校内外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具备博士阶段学习潜力的优秀学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选拔及人才培养。
第三条 直博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并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选拔的首要因素,注重考核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与发布直博工作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全校直博工作。
第五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一级学科及其对应学科方可开展直博工作。拟开展直博工作的院系(如涉及部、所等其他部门,以下皆简称为“院系”)须成立直博工作小组,向研究生院提交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确定的招生要求应综合考虑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平时学业成绩、专业培养潜质、科研创新能力等。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并公示后方可实施。
首次开展直博招生的专业,在提交实施细则的同时,另须提交该专业的直博生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直博招生。
第六条 直博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组成部分,占用院系的博士招生名额。各院系应统筹考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录取的招生比例。直博招生名额比例要求,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学风端正;
2.身心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要求;
3.本科学业成绩优秀,具备良好的学术科研潜力,具备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质;
4.校内外获得本科毕业院校的推免生资格及名额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之外,学校支持并鼓励院系在实施细则中设定符合学科人才培养的更高的申请标准与要求。
第四章 选拔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直博生的选拔每年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与推免生统一进行。
第九条直博选拔程序包含:报名申请、材料审核、院系考核、学校审批、统一公示五个环节。其中院系考核结果须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
1.报名申请。考生报名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已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专著等)复印件;
(2)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材料;
(3)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格式、字数不限);
(4)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
2.材料审核。材料审核工作由院系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各院系组织学科专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确定的推免生准考名单应在院系网站进行公示。院系审核工作的负责人由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3.院系考核。获得准考资格的考生根据相关院系的安排参加考核。
4.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对院系上报的直博考核通过名单进行复核,并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5.统一公示。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录取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十条 直博选拔方式以教育部及学校关于推免生及博士生招生相关文件及通知为准。
第五章 选拔要求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规定将直博工作实施办法、院系实施细则、相应名单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直博选拔工作全程接受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直博选拔的原始材料由院系存档备查,保证资料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留存期为7年。
第十四条 经查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生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导师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当年乃至以后的研究生招生资格;院系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减少直至暂停该院系的博士招生指标;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培养管理
第十五条 直博生基准学制为5年,入学后即取得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生待遇,经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院系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年,延长期内不得享受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等相关待遇。参照学籍管理相应条款规定,直博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至多提前一年。
第十六条直博生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获得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其中,本校直博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在本科第四学年提前选修部分博士生课程,并提前进入研究课题。对于跨学科、跨专业报考的直博生,院系可结合其实际专业水平,要求其补修硕士阶段相应课程,以利其顺利进入博士培养阶段,补修课程不计入应修学分。
第十七条 直博生的博士学位申请、科研成果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国际交流等基本要求均与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八条 院系须参照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要求,在直博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对直博生统一组织学科综合考试,全面考查学术能力与专业素养,并将考试结果予以公示;学科综合考试合格者,进入博士论文开题和研究阶段。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直博生在学科综合考试之前,不得申请退出直博项目。
第二十条 未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直博生,若尚可作为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的,可在学科综合考试后申请退出直博项目,经导师、院系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复核通过后退至硕士研究生,且学制原则上在相应硕士研究生基准修业年限基础上增加一年,完成退出后的相应硕士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直博生,若因学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尚可作为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的,或因学位论文无法达到博士学位要求而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退出直博项目,经导师、院系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复核通过后退出至硕士研究生,完成退出后的相应硕士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并于退出后一年之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转硕士生前已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应由各院系对照培养方案相应认定为硕士阶段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三条 直博生转硕士生仅限于本院系、本二级学科内进行,不允许跨院系、跨学科转硕。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的直博生,若退出直博项目至硕士研究生,退出后一般不再享受研究生的相关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