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退学工作,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 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的;
2. 自入学起,经补考和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0%的;
3.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时段)未完成学业的;
4.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6. 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 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9.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对学生本人的退学申请,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附上监护人或家长意见和有效的国外高校入学通知书及其中文译件。
第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退还相应的学费。
3. 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根据其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出具相关证明,并注销其学籍。
4. 经确诊为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六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因退学中断学业的,其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含学分转换)办法》予以认定、转化和记录。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入系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退学规定》(上外教〔2017〕3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