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经上外学〔2019〕14号印发;
经上外学〔2022〕2号修订。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的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录取时的学制标准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足额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由校学生处、财务处共同完成。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停发规定
l.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2.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上外学〔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