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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上外委学【20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大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基本任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必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名称(含中英文)和相应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校内指导教师;其中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书提交】具备学生社团申请条件的团体,必须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社团章程草案以及社团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材料递交完全后,接受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议审批阶段。
第六条【社团年审】学生社团每年接受至少1次年审,具体时间由社团管理部通知。年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 社团成员构成情况及登记表;
(二) 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三) 年度活动清单;
(四) 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五) 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六) 财务状况;
(七) 有无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注销等情形;
(八) 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
学生社团年审应设立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校内师生员工质询。未收到质询且通过年审,或确认质询事项无碍年审结果的,社团完成年审程序。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为鼓励和支持社团活动开展,学校每年举行一次星级社团评选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育人表现成果显著、或在校内外服务中表现突出的社团予以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适当的表彰激励。
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整改期间的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年审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指导老师缺席履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寻觅到继任者的;业务指导单位明确表明不支持社团继续存立的;财务状况明显不合规的、有违反社团章程行为而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不予通过的社团应自社团管理部书面发出通知书日起停止活动,进入强制注销程序。
对不予通过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期间的社团应暂停活动,直至复议结果公布。
第七条【禁止成立情形】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 申请成立时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 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冠名与涉外】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未批准注册社团的处置】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国际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处置追查,以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指导教师职责】学生社团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建设发展、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社团日常管理,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工党委报告等。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应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如确有特别需要聘用校外指导教师的,须经学工党委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配备机制】配齐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学工党委牵头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其聘任需经其所在党组织批准;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考核与激励】学工党委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总体评价考核与激励。社团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考察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权利】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员平等具有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社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校团委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活动,每位学生加入社团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大会】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批准拟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社团负责人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社团成员大会应邀请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代表和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授权的工作人员参加,共同见证签署社团成员大会决议。
社团成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册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需获得在册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遴选】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社团正式成员中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业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前50%以内。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活动宗旨】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讨论,并报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方可开展。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在校内举办活动,校外或跨校举办活动必须获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批。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社团宣传】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工党委审核备案,符合学校相关校内媒体管理规定。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或开展线上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确保内容积极健康,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社团招新】学生社团招新活动须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报告,公开招新并登记备案招新结果。
每年新生入校报到注册的第一个自然月,为招新静默期,旨在帮助新生更好适应学校环境,各社团不得自行进行招新注册但可以开展宣传推广。面向新生的首次招新由社团管理部统一实施,各社团自愿参加。
第二十条【活动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负责考察监督。校团委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对社团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干涉或参与社团的活动策划。对于显然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可能对学校教学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工作人员有权叫停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工党委、校团委等部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价值引领、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领导保障
第二十一条【党委领导】校党委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纳入学校思政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校领导积极参与和支持。
构建校党委统一领导,学工党委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学工党委切实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由学工党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与年审进行评议,在把握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评议委员会组成见附页。
第二十三条【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党建带团建。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建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相关保障】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支持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社团成员会费,确有需要和可行性的校外资助,应报学工党委通过相关部门对资助事宜作合法合规性审核,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其他】学校对注册社团建立“白名单”,公开并维护相关信息。
学校认可并授权相关职能部门、院(系)监管的学生团体,如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运动队等,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学校党委授权学工党委、校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主 任:王 静(校党委副书记)
副主任:王一林(学工党委书记)、
廖文其(学工党委副书记、校团委书记)
校内成员单位:学工党委、校团委、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工作管理处、体育教学部、艺术教育中心等,由上述部门委派一名成员参与委员会工作,如该成员岗位有变动,则由接替者自然接任。
相关领域专家:每年根据社团评议的相关工作需要,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评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评议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