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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艺术团管理规定
上外团委[2008]5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由爱好艺术并具有一定艺术特长的学生自愿组成,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下设“Across合唱团、舞蹈团、西索爱乐团、民乐团和飞那儿(Finalmente)话剧团”五个文艺团体,由校团委邀请校内外专业老师定期对艺术团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日常指导,旨在提高每位成员的艺术修养和表演才能,促成艺术团整体实力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 艺术团活动宗旨是:围绕“格高志远,学贯中外”的校训精神,积极打造“充满时代气息、展现中华魅力、融合各国风情、独具上外特色”的艺术实践团体,在艺术普及和实践学习过程中,培养全面发展的国际化人才,营造高雅、积极、文明、活跃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章 团 员
第四条 艺术团成员入团条件:
1.全校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修养,自愿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艺术实践经历;
4.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第五条 艺术团成员入团方式:
每学年九月初新生入校期间,艺术团各团队面向全校公开进行团员招新。经报名、专业教师面试考核通过后,均可成为艺术团员。
第六条 团员的权利:
(一)凡团员可优先参加校级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及校团委、大学生艺术团组织的各种艺术观摩、交流和讲座;
(二)凡团员优先获得上海市高雅艺术进校园、各大剧院演出等各类信息和观看、培训机会,并有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全国各类文艺比赛、国内外高校艺术交流等活动的候选权利。
(三)凡团员优先获得上海大剧院、上海音乐厅等专业艺术机构相关活动语言类志愿者的候选权利。
(四)艺术团团员每学期参加艺术团的考评及评优工作,合格者由校团委给予加分,优秀团员由校团委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艺术团团员享有发表个人意见与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重大事宜表决、监督艺术团财务支出情况的权利。
第七条 团员的义务:
(一) 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校规校纪,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二)艺术团团员需在不影响文化学习的前提下,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配合学校和指导老师完成各项常规训练,并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及上海市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和校级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
(三)艺术团团员需尊重指导教师和同学,如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等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艺术团组织的相关活动需提前向指导教师请假。
(四)团员如中途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退团。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艺术团各团队常规活动以日常训练为主,每周定期训练1-2次。如遇大型演出或比赛、交流等活动,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团员需要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短期集训。
第九条 艺术团的主要工作包括完成校级的各项演出、比赛任务,承担全校大型文艺活动,以及艺术团专场汇报演出,组织参与市校级文化艺术节、高雅艺术进校园、高校间艺术交流等各类活动。
第十条 艺术团承担着积极开发社会艺术教育资源,拓展校内外艺术交流等项目的任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OO八年九月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艺术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