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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上外外办〔2021〕1号)
(经2020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更好地服务国家需求与学校发展,进一步提升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类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基金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基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优秀学生通过优质项目赴海外一流大学及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对于特别优秀的家庭困难学生,予以特殊扶持。
(二)基金采用项目申报制,优先资助前往有较强学科专业优势的世界知名大学的项目,与学校签署校际交流协议的、能获取学分或学位的项目。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学校“学生海外交流基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党委/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基金项目规划、评审、管理、检查、评估等。
第五条 资助对象
基金资助对象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为上海外国语大学在籍、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学生须品学兼优,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与外语能力,学习、科研和发展潜力强。
第六条 资助项目
基金资助的项目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一)长期项目。包括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访问学生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等。
1. 学位项目。学生赴海外进行双学位、联授学位学习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
2. 交换生项目。学生依托校际交换生协议赴海外学习,学分互认、学费互免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
3. 访问学生项目。包括:学生依托校际合作协议单向派出,或自行联系赴海外学习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
4. 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学生赴国际组织的海外总部、地区办事处等进行实习,原则上持续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
(二)短期项目。参加学校组织实施的赴国(境)外开展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田野调查、国际组织实训等活动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其中学习、学术活动时间应不少于在外总停留时间的三分之二。
(三)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立项
1. 基金工作小组每年制定并发布项目规划与申报通知,各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
2. 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
3. 拟资助项目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立项单位发放立项通知书。
4.各立项单位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单位基金项目执行细则,择优选拔学生并公示。
(二)资助范围及额度
基金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学费、生活费等。每个学生同一学历段(指本科、硕士、或博士阶段)最多只能获得长期和短期项目各一次资助。项目资助上限标准如下:
项目持续时间 | 资助上限(万元) | |
长期项目 | 3至6个月 | 5 |
6至12个月 | 8 | |
12个月以上 | 10 | |
短期项目(3个月以内) | 1.5 |
第八条 学生管理
获得资助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非不可抗力,因故未能参加项目赴海外学习交流或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需向学校退还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且不得再次申请基金资助。
第九条 资金使用
基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额度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第十条 绩效评估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完成基金项目的执行总结。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基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留学效益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效益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学年基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及其他国家资助项目(包括国家级、市级等)申请条件的,应首先申请国家资助。对纳入各类国家公派资助的项目,除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不再享受本基金资助。基金不资助由第三方运营或参与的项目。
(二)研究生参会访学项目纳入本基金资助范畴,由研究生院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统筹安排。其中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资助实施办法》,由院系具体实施;博士研究生基于校际合作项目或个人联系出国(境)交流学习的资助,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由院系具体实施,但其中可选派且拟选派不同学历段学生(也即包括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者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校际合作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申请资助。
(三)资助学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对外合作交流处进行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