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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上外外办〔2021〕2号
(经2021年第三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概念界定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建设原则
(一) 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鼓励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与师资。
(二)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应具备较高教育水平或学科优势。
第三条 项目申请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申办单位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一) 申办单位与外方合作机构就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合作办学意向后,向学校提交请示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完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审核、签署。
(二) 申办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准备,经学校审核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项目管理
(一)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负责审批和政策指导,举办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项目举办单位院长(系主任)为项目责任人。
(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外方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项目规划、办学方向、外方授课人员选派、课程计划调整等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三) 项目举办单位每年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四)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全面贯彻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对项目进行的办学质量评估。
第五条 项目延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由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协议期限。协议期满,项目举办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及延期请示报告,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完成协议续签,并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准备延期申请材料。
第六条 项目中止或终止
如举办单位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止项目,应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启动前提交请示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举办单位落实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善后工作,并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准备中止或终止申请材料。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对外合作交流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举办单位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要求提交的项目报批、年报、合格性评估、延期、撤销等申请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校内推进。
(二)项目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与外方合作机构协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学生选课;负责教学过程管理;做好学生党建思政与日常管理;派遣学生出国学习并跟踪管理;组织召集和主持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负责项目申报、复核、评估、年审、延期、撤销材料提交;录入维护学生注册系统信息;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三)涉及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党建思政、科研工作、学生管理、师资人员、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工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其中,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教材工作处负责对项目的教材选用进行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报备以及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支持保障
学校鼓励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促进卓越国际化人才培养,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政策倾斜和保障。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上外办〔2012〕62号)同时废止。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