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18-09-13浏览次数:35

分类:

面向学生: 
研究生

上外科〔2018〕7号                                  签发人:李岩松

 

关于印发《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决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能力,切实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加大拔尖人才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现对《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作出修改,经2018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办法”中所有的“研究生部”改为“研究生院”。

二、将第三条中的“制订”修改为“制定”,即第三条修改为:

第三条 项目工作由我校科研处归口管理,研究生院协同具体实施,各院系共同参与。为推进项目落实与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项改为:

(二)根据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指定1-2名青年教师作为副导师,联合指导项目的开展。

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了第(五)项:

(五)结项成果相关信息应按学校规定及时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并通过审核,否则验收时不予认可。

四、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一)    项目奖励标准

1.     对于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对于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0.6万元。

3.     对于验收结论为“优秀”且项目组织实施具有鲜明特色、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团队,授予“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师生研究团队”荣誉称号,并予以项目已获奖励金额20%的奖励,推荐申报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和研究生教育成果奖项。

4.     项目成果为优秀科研成果者,奖励标准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上外科〔2018〕4号)执行。

5.     项目成果为一般科研成果者,也即在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0.08万元/篇。

五、将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相关分类全部删除。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年9月10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上外办〔2016〕38号文,上外科〔2018〕7号第一次修改)

(经2018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研究生教育质量体现了一所大学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能力,切实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加大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学校设立“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对以研究生导师组织指导、研究生为研究主体的研究课题进行资助。

第二条   项目旨在鼓励研究生导师加强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和学术研究素养,提升他们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项目工作由我校科研处归口管理,研究生院协同具体实施,各院系共同参与。为推进项目落实与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项目成员

(一)      项目负责人为研究生导师,以项目组为单位自选课题、集中申报。原则上每个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及若干项目成员组成;特殊情况,也可由2名研究生导师联合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      根据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指定1-2名青年教师作为副导师,联合指导项目的开展。

(三)      项目成员应为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亦可根据学生意愿少量纳入其他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组建研究团队。

(四)      项目成员构成应注重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比例,硕士研究生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      项目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一般不超过5人(不含项目负责人及副导师),具有相对稳定性,能保持项目课题研究的高效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1.      项目成员为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级不限,由项目负责人遴选、决定;

2.      项目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的申报;

3.      已获“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资助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4.      已获“优秀博士论文资助基金项目”资助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5.      本校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课题形式

(一)      由研究生导师遴选、组织并指导研究生进行课题设计,全程指导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课题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鼓励研究生将自己的学位论文与该课题研究相结合。

(二)      课题可采取下述三种形式之一:

1.      专题方向性研究课题;

2.      相互联系的系列性研究课题;

3.      与课题组成员的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项目成果

(一)      项目成果为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论文集或学术会议论文不计入),或专著、译著,或咨询报告。鼓励在SSCIA&HCISCIEI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项目研究成果。

(二)      项目预期成果的层次和水平将作为项目立项资助评审的重要依据,项目实际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将作为项目结项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周期

(一)      项目周期一般为2年。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提前结项。

(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可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八条   材料报送

(一)      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根据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提交所在院系初审。

(二)      申请人所在院系按本办法和单位实际进行审查和签署单位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在申报期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研究生院审核。

(三)      研究生院培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并协同科研处组织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标准

1.      课题研究目标明确,组织规划合理,课题设计能较好地体现“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的宗旨,通过该课题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可以切实得到导师的系统科学训练,科研能力能得到较大提高。

2.      课题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具有可行性。项目成员分工合理,子课题设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3.      项目成员在规定时期内完成计划的能力以及对学术问题的钻研精神和对学术问题的解释愿望,项目负责人的奉献精神、指导能力,项目团队的建设。

4.      项目启动经费预算安排合理合规。

(二)评审程序

1.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研究生院协同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专家评审组由5人(含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相关专家。根据回避原则,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专家评审组成员。

2)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对评审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格审查、分组答辩评审和会议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由专家评审组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3.      研究生院协同科研处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获批准立项的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在全校公布。

4.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启动实施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立项的数量根据当年项目申报的数量和质量而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

(一)  实行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

1.   项目获得立项后,申报书中的内容即产生合同约束力,项目申报人应根据申报书所填写的内容指导项目成员开展研究,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研究期间应认真参照立项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院系和学校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2.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由院系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向研究生院和科研处提交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3.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为项目开展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做好对项目研究的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项目组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二)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研究团队建设

1.   项目负责人有权利有义务围绕项目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研究团队建设,应鼓励、支持项目成员积极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并积极申报国家公派留学和学校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基金项目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2.   项目成员在研期间不应因实习、实践、国际交流等活动或其他非官方组织的非公益性服务活动影响项目课题活动的正常开展。

3.   因项目成员违法、违纪,或参军、辍学、休学、毕业,或参与官方组织的重大公益性社会志愿者服务等无法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时间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对项目成员做出变更调整并报送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审核备案,保证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

(一)  根据项目实施时间,立项一年后,研究生院协同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研究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采用专家集中评议或者项目组公开宣讲形式。项目负责人应就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提交中期报告。

(二)  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做出撤销项目的处理,并部分或全部追回项目启动经费。若中期检查项目已经完成,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前申请结项,研究成果经鉴定合格者,学校按项目评定等级予以相应奖励。

 

第四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和结项。研究生院协同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办理验收结项,并报分管教学和科研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验收材料应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验收表》、结项报告、最终成果。

(一)  申报人应组织、指导、督促项目成员完成项目申报书所填写的研究内容,最终成果应为已经公开发表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学术专著、译著,或咨询报告。

(二)  根据“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的宗旨,项目负责人主要发挥课题研究组织、设计和指导者的学术引领作用。成果发表时,第一作者应为项目成员,不得为项目负责人(可作为第二作者署名)。第一作者单位应注明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且必须在相应位置标明研究课题得到“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认可。

(三)  项目验收和结项时,不接受同时获得其他项目资助的同名成果作为本项目的结项材料。

(四)  结项成果中如有发现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不予结项,同时撤销该成果发表人项目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给发表人的经费。

(五)  结项成果相关信息应按学校规定及时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并通过审核,否则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通过验收结题(“优秀”、“合格”)的项目,由学校发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证明》,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二)  “优秀”项目要求

项目成果形式为学术期刊论文和学术专著。,每个项目结项成果,学术期刊论文总量不得少于5篇(1部学术专著按2篇学术期刊论文计算)。其中,SCISSCIEIA&HCICSCDCSSCI来源期刊论文(含有DOI号的网络在线发表,文章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不得少于3篇。

(三)  “合格”项目要求

项目成果形式为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专著、译著、咨询报告,每个项目结项成果,学术期刊论文总量不得少于3篇(1部专著或译著按2篇学术期刊论文计算;被采纳的咨询报告,根据采纳级别按相应等级的学术期刊论文计算)。其中SCISSCIEIA&HCICSCDCSSCI来源期刊论文(含有DOI号的网络在线发表,文章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不得少于1篇。

(四)  项目奖励标准

6.   对于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   对于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0.6万元。

8.   对于验收结论为“优秀”且项目组织实施具有鲜明特色、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团队,授予“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师生研究团队”荣誉称号,并予以项目已获奖励金额20%的奖励,推荐申报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和研究生教育成果奖项。

9.   项目成果为优秀科研成果者,奖励标准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上外科〔20184号)执行。

10.             项目成果为一般科研成果者,也即在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0.08万元/篇。

(五)  对“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办法

1.   对于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交整改方案,在半年期内对项目进行整改。

2.   对于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且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则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在未来三年内申请、主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协同科研处、会同各项目组所在院系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持续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

(一)  学校对立项的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二)  项目审批立项后,均拨付1万元作为启动经费,用于资助项目成员资料收集和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三)  项目启动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统一调配。经费使用时应按照项目预算紧密围绕项目的开展使用。项目经费只供项目成员使用,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该项经费。

(四)  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要求,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在预算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由院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课题研究所需购买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数据等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费用。

2.   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

3.   设备购置费:课题研究所需设备的购置。

4.   差旅费: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国内调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5.   咨询、劳务费:课题研究中支付给非课题组成员、非本院系人员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6.   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获批准的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五)  在学校财务制度许可范围内,经费的使用应以项目成果为主要衡量指标,充分尊重师生的辛勤付出,体现劳动价值。

(六)  项目经费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910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上外办〔20163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