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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生奖(助)学与评优
(上外学〔2017〕5号文;上外学〔2019〕10号第一次修改)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出资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学生,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学金评奖资格
1.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科学生;
2.学习满一学期并符合评奖考核标准的学生;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综合素质等级评为差者;
(2)有一门课程(凡计入考核成绩的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一学期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含6学时)者(包括规定的政治学习、形势教育、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累计满三次以旷课1学时计);
(4)因违纪受到处分尚在处分期内者;
二、奖学金种类、等级、金额和比例
1.优秀学生奖学金
等级 金额 学生比例
特等奖 每人每学期1600元 5%
一等奖 每人每学期1200元 5%
二等奖 每人每学期800元 15%
三等奖 每人每学期500元 20%
获得特、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总人数约占每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45%。
2.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期300元,获奖人数约占每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
三、奖学金评奖等级及考核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奖等级条件
(1)凡被评上特等奖或一等奖学金者,综合素质等级原则上应达到优等或院(系)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评分的平均分以上,否则降为二等奖;
(2)凡被评上二、三等奖学金者,综合素质等级必须在良等(含良等)以上,否则按原被评上的等级下降一个等级;
2.评奖考核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综合测评分高低结合综合素质等级依次评定,奖学金综合测评分为综合素质测评分、专业素质测评分和体育素质测评分的总和,三者所占比例分别为综合素质20%、专业素质70%、体育素质10%。具体比例及分数如下:
类别 | 综合素质 | 专业 素质 | 体育 素质 | 综合 测评分 | |||
项目 | 思想 道德 | 集体 观念 | 社会 实践 | 学术 创新 | 各科成绩 | 体育 成绩 | |
比例 | 6% | 5% | 5% | 4% | 70% | 10% | 100% |
评分 | 20%(20分) | 70分 | 10分 | 100分 |
(1)综合素质测评分(满分20分)
① 综合素质等级分为四等:
优:16分—20分; 良:15分—不满16分;
中:14分-不满15分;差:不满14分。
② 综合素质评分内容、执行标准及评定办法依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分评定及各类竞赛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2)专业素质测评分(满分70分)
① 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如以A,B,C…计分的课程成绩按如下方法折算成百分制:A+=98分;A=95分;A-=90分;B+=88分;B=85分;B-=80分;C+=78分;C=75分;C-=70分;D+=68分;D=65分;D-=60分;E=50分;
② 计算总分方法如下:
各门课程的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数,将乘得之积相加,其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平均分再乘以70%作为专业素质分。即:
专业素质分=(N1课程成绩×N1课程学分+N2课程成绩×N2课程学分……×70%)/(N1课程学分+N2课程学分……)。
(3)体育素质测评分(满分10分)
一、二年级以基础体育课或专项体育课成绩分×10%记分,三年级以体育俱乐部成绩分×10%记分,四年级因不设置体育课程以满分10分计分。
(二)单项奖学金
1.评奖条件
(1)凡被评上单项奖学金者,综合素质测评等级必须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
(2)奖学金综合测评分处于本年级专业的前45%—70%,并在下列某方面比较突出:
① 专业学习成绩明显提高;
② 科学研究、创新能力成绩突出;
③ 社会实践、勤工助学表现突出;
④ 社会工作、社团活动表现突出;
⑤ 志愿服务、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⑥ 文体活动、各类竞赛获得成绩;
⑦ 对班级、寝室文明卫生工作贡献突出。
2.评奖考核标准
奖学金综合测评分计算方法同前所述。
四、奖学金评奖时间和程序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起至第七学期止,执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制度;
2.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进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在院(系)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上交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分相关证明材料,由院(系)进行审核;
(2)各院(系)公示初步的获奖名单,听取全体学生意见,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示后的三天内,可向院(系)反映意见,由院(系)负责审核;
(3)各院(系)将获奖名单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正式公布所有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及《奖学金证书》。
五、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奖学金奖励措施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六、各院(系)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所在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奖细则并报送校学生处审核备案,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各院(系)。
七、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