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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有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对象
本校在籍注册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全日制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本条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具体情况及本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予以综合评定,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殊困难”的基本条件是属于以下几类情况的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特别困难”的基本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属于“特殊困难”情况。
“一般困难”的基本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
学生情况和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在认定基本条件以内,但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程度的,应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班导师、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五、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和9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在校生和当年入校新生的认定申请集中受理。需要申请的新生和在校学生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如申请表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则不能参加认定。
2.认定工作启动后,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收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材料审核和民主评议,并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进行指导和监督。
3. 认定过程中,院(系)认定工作组应依据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提交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等因素,确定困难学生的推荐档次。同时,应在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4. 如遇下列情况,可对认定推荐档次进行调整:
(1)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困难”可调整为“特别困难”:
- 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
-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定期支出固定数额的自费医药费;
③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
④ 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下调其困难等级:
① 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其家庭经济收入水平;
② 缺乏自立意识,无力缴纳学费又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③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
④ 学习态度差,主观不努力,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⑤ 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⑥ 评议反映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道德准则规范的行为。
(3)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①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
② 购买或拥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③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班级团体活动除外);
④ 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
⑤ 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⑥ 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5.院(系)认定工作组在确定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反馈各院(系)。每年6月底前,应完成在校生的集中认定,9月底前,应完成当年入校新生的集中认定。
6.院(系)认定工作组将认定初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及时回应有关异议,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相应调整。
7. 认定结果确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汇总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后管理与监督
1.学校和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确保信息安全。院(系)应充分、及时了解学生家庭变化情况,以便调整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集中认定结束后,如遇学生家庭情况突然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院(系)应及时受理个别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流程开展认定工作。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学生也应及时向院(系)反映,以便院(系)和学校及时调整相关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指导院(系)开展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和核实。同时,院(系)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对师生反映有高消费行为的学生及时开展教育。
3.学校和院(系)应加强对学生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取消其认定资格,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收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上外学〔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