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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上外学〔2017〕8号文;上外学〔2018〕4号第一次修改)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6月8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本校在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本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本校共同操作的,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教育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虹口支行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本校在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未在本校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且未在生源地办理过生源地信用贷款,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本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具体贷款金额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总贷款额度、学校学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一般由学制加13年还款期组成。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
第十条 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或退学、转学、休学、停学的不予贴息。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须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需含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二)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都要印,印在一张A4纸上);
(三)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 学生证(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五)《上海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必须经相关民政部门和院(系)签字和盖章)复印件。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汇总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递交银行复审。
第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通知所在院(系)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客户资料、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等,并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或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五章 偿还、变更与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贷款学生须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于毕业当年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春季毕业生办理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上旬,夏季毕业生办理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上旬。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由经办银行审批,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10日向经办银行提出,待经办银行计算出应还本息后,带上其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生、研究生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服义务兵役复学、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具体规定详见《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可以通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可以要求贷款的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在离校前应向所在院(系)、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第六章 违约后果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上外学〔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