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0-06-17浏览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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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上外学〔2019〕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现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海外国语大学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的外语优势,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以保障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效开展。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党委宣传部、学工党委/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后勤工作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在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勤工助学办公室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6.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警诫通知单”实施细则》进行教育和处理。

7.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学校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按以下原则开展:

1.设岗原则: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2.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按以下原则开展:

1.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2.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计酬方式: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每年定期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校内固定岗位工资标准。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我校在籍注册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不包括研究生助管、助教和助研。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2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8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