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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奖(助)学与评优
研究生奖(助)学与评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奋发有为、积极进取,主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发挥才干,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上海市教委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评选名额
1.评选对象为本校中国籍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
2.学校按照每年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毕业生总人数的5%确定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人数分配方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获得国家级或上海市级创新创业比赛一等奖及以上、参与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项目以及参与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不占用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名额。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研究生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以国家利益为重,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立志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5.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包括在学期间和毕业后)、参与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项目(包括在学期间和毕业后)、获得国家级和上海市级创新创业竞赛一等奖(在学期间,以校创新创业和实践教育学院认定为准)以及参与基层就业项目(以校就业指导中心认定为准)的毕业生,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6.因个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评选时间和程序
1.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3-4月,确定全校评选名额及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人数,并发布相关工作通知。
2.根据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由学生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
3.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其中,毕业生人数的5%不足1人的单位,按照学校分配方案推荐答辩候选人,并对答辩候选人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4.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评审,并公示获奖名单。其中,学工党委/学生处组织毕业生人数的5%不足1人的单位进行答辩,差额评选出获奖候选人,并公示获奖名单。
5.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获奖名单报学工党委/学生处,获奖名单公示3天。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正式公布名单并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被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者,须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四、附则
1.被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毕业论文未通过、毕业考试不及格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2.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参照本《评选办法》,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学工党委/学生处备案,细则解释权归属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
3.本《评选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4.本《评选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