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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奖(助)学与评优
研究生奖(助)学与评优
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充分发挥大学生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评选名额
1.评选对象为本校中国籍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
2.学校按照每年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毕业生总人数的5%确定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人数分配方案。毕业生人数的5%不足1人的单位,学校分配1个名额作为优秀毕业生答辩候选人。具体名额分配以当年市教委相关文件为准。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审机构
1.学校成立市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党委/学生处领导班子担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2.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评审委员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工作组和教师代表组成,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市优秀毕业生评审意见。
3. 学工党委/学生处具体组织市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
四、评选流程
1.每年3月,学工党委/学生处确定全校评选名额及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人数,并根据当年度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发布评选工作通知。
2.依据评选工作通知,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向学生公布评审实施细则,由学生依据评审细则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
3.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4.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评审。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其中,毕业生人数的5%不足1人的单位,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候选人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后 ,报送学工党委/学生处进行评审,差额评选出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5.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工党委/学生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材料,并在全校公示获奖名单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行文报市教委审核。被评选为市优秀毕业生者,须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
6.市教委对高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并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五、附则
1.被评选为市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毕业论文未通过、毕业考试不及格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报市教委撤销其市优秀毕业生称号,并回收相应荣誉证书。
2.每年3月,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参照本《评选办法》,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学工党委/学生处备案,细则解释权归属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
3. 具体的评审要求以当年度上海市教委发布的通知为准。
4.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与《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