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本科生教学工作
- 研究生学籍、培养与学位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证、研究生证、预科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上外教〔2017〕11号文,上外教〔2017〕49号第一次修订,上外教〔2018〕34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本科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研究生证和校徽是证明研究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预科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 本科生、研究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免费向本科生新生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向研究生新生发放研究生证和校徽、向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发放预科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研究生或预科生证和校徽,学生证、研究生证或预科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赠送,更不允许冒用,违者必究。
第三条 本科生新生的学生证、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生的预科生证由教务处统一发放,研究生新生的研究生证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各栏内容由各院(系、部、所)按规定统一填写,学生本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四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研究生证或预科生证,应立即向所属院(系、部、所)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经院(系、部、所)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到公共服务中心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窗口办理补证手续,学生在补办学生证、研究生证或预科生证时要如实填写家庭地址,如家庭地址迁移需更改者应出具有关证明,否则将不予办理。凡补办学生证、研究生证或预科生证均需缴纳一定的成本费(火车票半价IC卡手续由学工部办理)。
校徽遗失不予补办。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研究生证或预科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部、所)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研究生证或预科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转学、退学、取消学籍以及毕业离校时,必须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生证、研究生证或预科生证注销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