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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学籍、培养与学位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外研〔2017〕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或任务等)或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并且取得我校学生资格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属于涉密研究生。
第三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须是涉密人员,并且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涉密研究生所属院(系、所)应在上海外国语大学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定期对该生进行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时,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所属院(系、所)负责统一保管该生出入境证件,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提前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并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所属院(系、所)保管,并书面报告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六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教学、科研工作等信息,必须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所属院(系、所)应对该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相关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研究生所属院(系、所)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密级申报、审定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公开发表,原则上不能以涉密内容为研究对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具备我校涉密研究生资格的研究生方可撰写涉密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教学、科研项目(或任务等)且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或无涉密教学、科研项目(或任务等)背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导师应对其尽量作降密和无密化处理。如无法作无密化处理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机密和秘密两类,密级为“机密”的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不超过20年,密级为“秘密”的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不超过10年。学位论文的密级不得高于来源教学、科研项目(或任务等)的密级。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是保密负责人,负责申请论文密级和保密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密级审核人,负责审核论文密级和保密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审定论文密级。
(二)申请涉密学位论文须在论文开题前进行。申请人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保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涉密学位论文,在以后的论文开题、评审、答辩及归档等工作中按涉密要求处理。
(四)未通过审定的学位论文为公开学位论文。
第四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评审、答辩及归档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所在院(系、所)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答辩等过程中,聘请的专家应属于允许知悉该论文涉密内容的人员,且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聘请外单位专家需由其所在单位保密部门出具涉密人员资格证明,并由聘请该专家的院(系、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制作过程需符合保密要求,使用不与互联网(含校园网)连接的涉密计算机、打印机,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点制作。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须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收回全部送审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论文答辩等须在保密场所封闭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旁听。答辩结束后要及时收回全部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参加学位论文盲审。
第二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参加各级各类优秀论文评选。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须加重处罚力度,论文作者和导师以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须按照审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在论文封面右上角使用黑体三号字明确标注,方法如下:
机密★年(空白处须填写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
秘密★年(空白处须填写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
论文电子版也须相应进行处理。
未经定密审批的学位论文禁止使用密级标志。
第二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归档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通过答辩后,须按当年答辩工作要求将纸质论文和电子论文提交给学校综合档案室,电子论文必须通过学校指定涉密专用介质提交。论文作者请将“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装订在“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页后。对因未装订该表造成论文公开的,由论文作者承担责任。
(二)学校严格按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保管涉密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有关人员经学校审批后可以查阅,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三)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暂不寄送国家图书馆等单位。由学校出具涉密证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寄往国家图书馆,说明情况。
(四)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自论文提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之日起计算,保密期满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保密委员会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符合解密条件即自行解密并公开。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转交学校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将其寄往国家图书馆等单位,并按公开学位论文进行收藏、管理与查阅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