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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规定
上外教〔2017〕30号
第一条 新生须持上海外国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校招生办公室挂号邮寄书面请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亲笔署名的书面请假报告、毕业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年入学的新生,在报到日前可向学生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下同)。
第三条 在报到日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期限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新生党员须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上海市学生党员通过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外省市学生党员需凭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新生团员须携带团员证办理团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五条 非上海户籍的新生可自愿选择迁移户口,选择迁移者须在报到时提交《户口迁移证》,有特殊原因的可延至当年9月30日前提交,逾期不再受理。上海市户口不可迁移,上海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可自愿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经“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诊断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但能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况调整至本校适宜就读的其他专业。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分别由招生办公室、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9月1日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校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