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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生教学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
(上外教〔2017〕2号文,上外教〔2017〕31号第一次修订,上外教〔2018〕29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工作,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为三年至六年。
第二章 毕 业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有能力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规定学分,并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已满两学年,可申请修读完第三学年毕业。学校不接受提前一学期毕业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标准学制的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教学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于随后的春季学期期末毕业;同时附书面成绩单、原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情况书面说明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编入相应班级修读,由院(系)安排学生第三学年的一切教学及实践活动,并按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七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因故无法提前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在提前毕业申请获准后的首个春季学期第二教学周之前申请转入原所在年级,按原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未按时申请者,如提前毕业时未达到毕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能修读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总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学习期内应按时进行注册。未按时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需要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年限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两教学周内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在毕业审核中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其毕业审核依据其入学时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由院(系)安排学生后续的教学与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申请以一次为限。学生在延长学习时间到期时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则视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其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总量收取。
第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绩点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要求,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上外委[2016]16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结 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已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内,学生在结业离校后有一次补考机会。以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为前提,学生可选择在结业离校后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按《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的补考申请。若补考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补考仍未通过,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
-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院(系)提交书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结业学生转毕业申请表》,经院(系)初审,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八条 学生已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在校学习时间(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永久结业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肄 业
第二十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而退学者,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达到结业要求,且在校学习时间(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的;或是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未申请转回原年级,及学生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在毕业审核中未达到结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后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肄业的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入系留学生参照执行。《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修订)》(上外教〔2017〕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