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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生教学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上外教〔2017〕32号文,上外教〔2019〕13号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按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理学(或教育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已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2013年 9 月(含)之后至 2017 年 9月(不含)之前入学的学生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 2.0,2017年 9月(含)之后入学的学生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0。2013 年 9 月之前入学的学生获取学士学位的绩点要求按之前印发的条文执行。
(二)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1)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各门课程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 75分(含)以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2)完成学士学位论文并成绩合格。
(3) 学位考成绩合格。
2.自考本科毕业生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并且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达到 70分及以上(不含加考、免考课程成绩)。
3.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三)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仅适用于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习的学生)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符合各专业毕业条件。
3.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专业获得 HSK六级 220分及以上,汉语言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获得 HSK六级 205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而受处分,有下述情况之一者:
(1)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2)受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分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指留校察看期间或察看期满未解除察看者);
(4)本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而给予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3.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过处分,到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
4. 在学期间学习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 1点所规定的要求者。
5. 学士学位论文未通过者。
6.学位考成绩不合格者。
7.毕业鉴定等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自考本科毕业生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3.有违纪作弊记录者。
4.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未达到 70分者。
5.因其他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位者。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各学院(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审核本院(系)应届毕业生和入系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列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2.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学生在结业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只有一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考机会。学生可选择在结业离校后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即结业离校后当年的秋季学期或次年的春季学期),按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的补考申请。若补考通过,由学生本人于补考所在学期的第十三教学周向院(系)提交书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学士学位申请表》,院(系)初审通过后,将该生列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中,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于第十七教学周为其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1.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审核本院成人学历教育应届毕业生和历届毕业生,列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2.学生在毕、结业离校后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有一次申请学士学位论文重写、学位考补考的机会。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若论文重写、学位考补考通过,由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将该生列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中,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3.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成人学历教育办公室将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连同其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本科毕业生
1.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自考毕业生需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后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表》上确认签名。
2.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未申请者视为学生本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自学考试办公室不予受理。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5.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位申请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查处、审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三)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仅适用于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习的学生)
1.由应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本规定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入系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本规定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从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