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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修订)
上外教〔2017〕33号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工作,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伤、因病经县(区)级及以上的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创业等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
第二条 休学(不包含休学创业)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向所属院(系)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八年,但其实际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生监护人确认,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者还需由校门诊部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属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有医疗费用报销事宜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创业期间的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的相应班级学习。
第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
第九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入系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