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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生教学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上外教〔2017〕3号文,上外教〔2017〕35号第一次修订,上外教〔2018〕28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入学满一个学期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学生;
2. 符合转出院(系)当年公布的转出条件;
3. 符合拟转入院(系)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4. 如属于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生,不得申请转入非语言专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 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2. 已进入第二学年(含)以上的;
3. 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4.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6. 处分未解除的,或应予退学的;
7. 其他由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条 招生时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项目所在的院系决定是否允许学生转入转出。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优先考虑。
第三章 转专业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专业同意转出的人数原则上为本专业一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批准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专业一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第十一条 转专业后学生编入的班级和年级,由接收院系和转入专业根据转专业考核情况决定。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流程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领导。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院系负责人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各院(系)根据相关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院(系)转专业工作方案,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本科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审查,然后将推荐学生名单在院(系)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送教务处。各专业转出学生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计划转出名额。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发给各接收院(系)。接收院(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各专业拟接收学生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计划接收名额。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报本科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其转入专业和年级等信息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正式转专业学生名单通知相关院(系),并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第五章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则须继续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学习及考核,成绩将如实记入成绩系统中,并计入平均绩点。若该学期结束时受任何纪律处分或者达不到接收院(系)的接收标准,则取消已获得的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可直接确认;如需转换,则需经转入院(系)和开课单位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个学期,完成学分认定。学生一经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按新专业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第二学年及之后的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上外教〔2017〕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