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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生教学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修订)
上外教〔2017〕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生学分获取方式,课程修读分为正常修读、免修、免听、重修四类。学生修读课程之前,须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学费。
第二章 选 课
第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须先进行学期报到注册,然后通过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未注册者不予选课,未选课者不能获得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条 学生应在院(系)相关老师的指导下,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指南、学校公布的开课信息和选课通知,结合个人学业发展规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自主选课。
第五条 学生选课须避免课程修读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选课时应先选定必修课,以及正常修读的课程,再选取重修课程。对于有前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依次选修。学生在选择各类不同课程时应注意课程的修读要求。
第六条 学生选课之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即将修读的课程进行最后确认,补选或退选相关课程。在规定的选课时间结束后,不再补选、退选。
第七条 学生所选课程即作为考核与成绩记载的依据。学生应为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妥善保管选课密码。委托他人选课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正常修读
第八条 正常修读是指学生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取得某门课程修读资格,并参与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修读方式。
第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不到15人的课程,经任课教师向教务处申请获准后,可予以开设。专业选修课每班最低学生人数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选课人数低于开课人数下限时,该课程不予开设,学生需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免 修
第十一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申请不参与该门课程的各教学环节,经申请审核,并经过相应的考核,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和绩点的修读方式。每门课程每位学生只有一次免修申请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末选课时间内注册下学期将免修的课程,在期末结束前向开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考察同意,开课部门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由开课部门统一安排免修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资格考试。免修资格考试及免修资格的认定须在新学期第二教学周周五之前完成。考试的命题、规定、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试要求相同。免修资格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以上者,方可免修;8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取得免修资格者,其免修课程得到相应的学分,并将其免修资格考试实得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免修资格一旦取得,不得放弃。若要另外修读同时段其他课程,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选课手续。
第十四条 开课部门应于每学期第二教学周结束之前,确认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于第三教学周将取得免修资格学生的成绩单、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开课部门审批意见等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下学期准备修读的课程,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除有特别规定外,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通识教育选修课等以及开课部门确定为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复学后,无需参加免修资格考试即可免修剩余学年的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请参照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免 听
第十七条 免听是指学生不参与某门课程课堂教学活动,但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1.学生参加根据校际协议开展的境内外校际交流,交流期间无法在本校正常修读课程,且又无法通过学分转换取得相应课程成绩者;
2.学生因重修导致课程时间冲突而无法参加重修课程的课堂教学活动者。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周五之前,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考察同意,开课部门审批通过后免听某门课程,未获批准自行缺课者,视为旷课。学生须主动和任课教师联系,知晓相关教学安排,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若学生没有按教师要求完成作业,教师可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通识教育选修课等以及开课部门确定为不得免听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体育课程考核规定》申请修读体育保健班。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免听。原则上一位学生同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3门。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二条 重修是指学生再次修读已修课程的修读方式。在课程代码相同的前提下,学生可重新修读任何已修读课程。
第二十三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在开学初参加补考,或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正常程序选课,并按全校统一学分收费标准缴纳课程修读费用。逾期不缴费该课程作退课处理,成绩不予认可。毕业学分结算时,重修课程学分不再计入。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课程的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的时间相冲突,可申请重修课程的免听。学生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若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试时间相冲突,应参加正常修读课程的考试;并在考前按《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办理重修课程的缓考手续。若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出现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缺考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然后按相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该课程。如学生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则根据其学业情况做永久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该课程以往修读成绩。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当予以标注。
第七章 期中退课
第二十八条 开学初选退课阶段结束后,学生如在后续的修读过程中感觉到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需求,可在期中提出退课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准予退课。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接受学生对以下课程提出的期中退课申请:
1.体育课程;
2.跨校选修课程;
3.重修课程;
4.其余已明确注明不得期中退课的课程。
第三十条 期中退课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9教学周——第10教学周,具体时间和流程以教务处公布的期中退课通知为准。逾期不再接受退课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期中所退课程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期中退课申请通过审核并缴清所需课程费用,成功退课后,其选课记录不再予以保留。且学生不得要求撤销已完成的期中退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