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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上外教〔2020〕20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0〕3号)中关于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复合型人才,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辅修专业学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条 辅修专业开设院系按照本规定要求,逐一审核本院系辅修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情况,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列入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无误,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 修读本校辅修专业且经审核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⒉ 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00,辅修学位论文合格;
⒊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四条 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可书面提出暂缓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在离校后第一或第二学期,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补考等形式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提交书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对未提出暂缓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录取修读的辅修学生,2020年以前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