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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生教学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上外教〔2017〕43号文,上外教〔2018〕26号第一次修改,上外教〔2020〕21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搭建跨学科学习平台,我校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制度,使一部分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门专业的主要课程,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适应性较强的人才。
第二条 专业设置
辅修专业应符合学校和各院系整体人才培养规划,保障充足的师资力量等教学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申请开设和招生的辅修专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教学安排
一、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学习期限一般为4-6个学期。
二、辅修专业的学习从第三个学期开始,每学期教学安排一般为15周。
三、辅修专业的课程主要包括该专业的基础及主干课程。
四、辅修专业原则上实行单独开班授课。
笫四条 申请条件
一、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学习确有余力者,且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三、辅修专业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四、辅修专业开设院系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报名缴费
一、报名:凡具备报名条件的学生,可根据毎学年教务处发布的《辅修专业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公布的报名方法进行报名,经审核通过录取,方能缴费注册。学生录取后不得变更专业,修读过程中不得无故退出。
二、录取:报名截止后,我校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名单中,按照本校优先、主修专业绩点优先、跨学科优先等原则录取。
三、缴费注册:学生须按照学期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方式详见每学期发布的缴费通知。每学期开课前,学生放弃或终止辅修专业学习,退还当学期所缴费用。每学期开课后,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当学期所缴费用不予退还,教务处做退课退籍处理。凡参加辅修学生,每学期在规定时间按照公布方式进行缴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视作自行放弃修读。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听课或参加考试。
四、其他情况:主修与辅修原则上应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如辅修专业确定后涉及主修专业转专业等原因导致未跨专业大类的情形,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应按照实际情况审核和授予。
第六条 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记载
1. 学生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各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完成学业。
2. 学生在规定辅修专业修读期限内,如遇当学期应修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上课时间冲突或因公派交流导致无法完成课堂学习,经辅修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开课院系同意,可申请辅修专业课程“免修不免考”;本校学生在主修专业修读的课程,经开课院系认定,可以替代辅修专业同类课程,以上两类情形均应缴纳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学费。
3. 学生因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公派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止辅修的原因,可以申请辅修休学。教务处审核申请材料后可以延长申请人学习年限。辅修专业的学习终止期限以主修专业毕业为限。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1.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参照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2. 因故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辅修课程的考试,可以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3. 除免修不免考学生外,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及补考的资格。
4. 补考不及格及缺考学生允许重修,学生需按要求重新选课并缴费。
5. 考试中如有作弊行为或所提交课堂作业、论文及其他作品等系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学生辅修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颁发证书与学位授予
一、原则上,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辅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至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止。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具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本科生;
(二)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三)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
(四)平均绩点达到2.00。
本校学生的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证书。
(二)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而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满足辅修专业证书要求,可申请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三)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要求者,可书面提出暂缓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在离校后第一或第二学期,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补考等形式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可提交书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证书。对未提出暂缓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外校学生修读我校辅修专业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可提供成绩证明。
第九条 我校同学参加上海市东北片高校跨校辅修专业学习应按照《上海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和辅修开设专业高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参加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跨校辅修专业学习者,应按照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及辅修开设专业高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笫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招生的辅修专业,2020年以前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