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18-09-25浏览次数: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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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上外办〔201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专业实习与毕业实习等内容。其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国情和学科的了解,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学生实习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条  教学实习工作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教务处具体管理,学院(系)组织开展。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管理。制(修)订实习规划和实习规章,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审核学院(系)实习计划,协调与处理相关重要问题,进行实习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和评估,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条  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实习工作,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审核实习单位,组织、指导、协调实习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实习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组织经验交流。

第五条  学院(系)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大纲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审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应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编写实习讲义。

第六条  学院(系)应按学期编制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院(系)应把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草案提前送达接受实习单位,同时与接受实习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商量,完善实习计划。

第七条  学院(系)应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和落实实习单位。要对实习单位特别是分散实习的单位进行严格把关。要大力开展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

第八条  学院(系)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产学研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实习。无论采取何种实习方式,都必须达到实习大纲所规定的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于对分散实习的管理,严格实习要求,强化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需出具实习单位接收函,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分散实习申请表》,经实习指导教师签字、系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实习。实习结束后,实习报告需送交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审阅并给出评价意见,经实习单位盖章后交校内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条  学院(系)应充分重视教学实习工作,确保实习经费落到实处,确保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应对各专业每年度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备案。总结报告应附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专业实习小结、实习报告和优秀作品等。

 

 

第三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职责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选派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小组组长。可聘请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联系教师。

第十三条  初次担任实习指导工作的中青年教师,按新开课规定执行。学院(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并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应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数量视实习性质和学生人数而定,原则上师生比为1∶20。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案自行制订。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撰写实习指导书,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实习单位有关情况,落实、安排具体实习事宜。

第十八条  实习进行前,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学习有关文件,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等,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引导学生注意研究实习中发现的新问题,并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与作业,及时检查实习任务与作业完成情况,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把思想教育工作贯彻于整个实习过程中,注意利用实习单位有利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违规违纪或犯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带队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必要时可先停止其实习,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报告有关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帮助,并力争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解决一些实际工作问题,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撰写实习总结报告,交院(系)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必须认真学习专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制度,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生对实习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学院(系)指导教师反映。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必须维护学校荣誉,防止一切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必须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努力向指导教师和单位带教老师学习,发扬勤奋好学、虚心求教、文明礼貌、艰苦奋斗的好作风,认真撰写实习日记,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手册》,并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从教务处网站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手册》,自行打印,严格按照实习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封面、实习计划、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实习记录、实习总结、实习单位鉴定、本科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表、实习报告的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给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实习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学生实习考核不及格或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按实习课程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重修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  实习考核与评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是必修课,各专业以4-14学分计不等。学生实习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考核标准,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手册》和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第六章  实习档案建设

 

第三十六条  实习归档内容包括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分散实习申请表、实习工作总结、学生实习报告(全部)、学生成绩、实习基地协议书等教学管理记录材料,由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8年9月1日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专业实习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