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本科生教学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上外办〔201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其基本任务是使学生巩固、深化和应用理论知识,增加感性认识,掌握基本的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作风和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为了严密组织实验教学,不断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各学院(系)共同负责我校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一)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和评估工作。
(二)负责制订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三)监督落实实验教学计划的完成。
(四)负责检查落实各门课程的实验课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情况。
(五)负责组织实验课教学质量的评估和优秀实验教学成果的评选。
第二章 本科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任务
第三条 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计划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实验工作人员,保证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各学院(系)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教具、实验装置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综合开放、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认真备课,并配合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器材工具等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大胆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并在教学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敢于创新,重视实验安全与环保。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十二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仔细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第四章 本科实验教学的学生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实验教学。实验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必须注意保持实验室的科学气氛,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和操作规程,听从教师指导,按教学要求进行实验操作,仔细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六条 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电和试剂、元器件等。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在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为保持实验的真实有效,学生应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伪造或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
第十九条 实验数据需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实验完毕后,学生须将实验用品、仪器设备整理复位,切断水、电、气源,清理实验场地,并在征得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
第二十一条 按指导教师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批阅后的实验报告由学生妥善保管(作为资料留存的实验报告除外),以备核查。学生缺交实验报告达五分之一,或缺做实验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该实验所属课程必须重修。
第五章 本科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组织教师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文件。单独开设实验课的应制订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其实验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经学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课程开设实验教学的任务;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特点与学时分配;
(四)本课程必做和选做实验的划分,以及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五)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要求(考试、考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系)要重视实验教材建设。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并经实验室或教研室讨论、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后,作为学生用的讲义(实验指导书)。
第六章 本科实验课教学规程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并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精心编排实验项目,改革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系)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和实验辅助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进行实验。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与学生所在学院(系)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院(系)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院(系)与承担实验任务的院(系)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院(系)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三十条 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学院(系)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单独设课,条件暂不成熟的学院,对实验学时在32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并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的实验,要单独设立实验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于理论课内含实验,考试试题应有实验内容,计算最终考试成绩应包含平时实验成绩。单独设课实验课,要建立严格考试制度,考试形式要笔试、实际操作考评、平时实验成绩相结合。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修。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系)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终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学生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七章 本科实验课教学档案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实验归档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计划、实验工作总结、学生实验报告、学生成绩等教学管理记录材料,由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四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和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工作成绩等为基本依据。对改革后节约原材料,降低费用或实验内容及实验方法上有明显改进或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突出成绩者,在学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可推荐参加学校教学成果或研究成果的评比,评比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有关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