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0-09-10浏览次数: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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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上外教〔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校际间优势互补和教学资源共享,构建境内校际合作培养机制,规范学校与境内高校之间交流生的管理,明确实施流程与各部门职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流生是指根据国家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及校际合作协议,在学校与境内高校之间交流访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学校派出的交流生和接收的其他高校来访交流生(以下分别简称“派出交流生”和“来访交流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派出高校”为指派学生赴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习交流的学校,“接收高校”为接收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学习交流的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境内高校交流生工作由教务处总体协调,各院系、财务处、图书馆、后勤工作管理处和信息技术中心等各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部署负责协调教学合作事务,安排落实交流生教学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来访交流生费用收取和结算与校际教育教学经费收支等工作;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来访交流生宿舍安排等工作;图书馆负责提供进出图书馆、开通图书资源借阅等工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来访交流生校园一卡通、校园无线网络开通等工作。

第七条 院系负责派出交流生的选拔、课程和学分转换以及学习、生活情况跟踪等,同时做好来访交流生的选课指导、学习与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经学校批准的校际交流协议和相关上级部门文件通过教务处网站等渠道发布境内高校交流生项目信息。

第九条 各院系遵循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派出交流生选拔工作,派出交流生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成绩优良,原则上无不合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

(3)身心健康,沟通交流能力强,能够适应其他高校的学习生活;

(4)赴其他高校交流专业原则上应与在我校就读专业相同或相似;

(4)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选派程序

(1)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流生项目信息,院系组织学生报名;

(2)院系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公示后,向相关高校报送派出交流生推荐名单;

(4)经相关高校遴选,确定录取学生名单,教务处公布名单。

第四章 派出交流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公示录取名单后,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按《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分评定及各类竞赛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思想品德分酌情减分。且学生在失信行为发生后的在校期间不得申请学校其他公派交流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交流期间,仍保留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可参加接收高校的党团组织活动。学生要定期向派出院系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学生所在院系指派联系人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给予指导与帮助。学生交流前可选择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按照接收高校的相关标准向接收高校缴纳。学费按照校际合作协议中的具体规定缴纳。火车票优惠卡优惠线路不变,两校间、家校间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不得退出或中断在对方学校的学习。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交流学习者,需持二甲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向双方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教务处批准后,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高校的校纪校规,养成良好作风。对违纪违规的交流生,接收高校将违纪违规情况以及处理建议通报学校,派出学校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接收高校。如有严重违纪行为,接收高校有权取消交流生的交流学习资格。涉及人身安全、违法等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结束后,应及时返校报到。逾期不归者,按《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规定》处理。学生交流结束后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认定(含学分转换)办法(修订)》的要求办理学分转换。

第十五条 学生应购买必要的,覆盖完整交流期间的意外险及医疗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 交流生在外交流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五章 来访交流生的接收、培养与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校际交流协议和相关上级部门文件,接收来访交流生,并将学生名单报院系、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后勤工作管理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来访交流生持本人身份证及派出高校学生证按时来我校报到,教务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学生入校后的相关工作,协助办理缴费、住宿、校园一卡通等手续,为来访交流生制作交流生证。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周未报到者,取消交流生资格。

第十九条 来访交流生完成报到手续后方可选课。院系负责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来访交流生的学籍保留在派出高校,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派出高校,院系负责组织来访交流生参加我校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 住宿费、学费根据校际协议或上级管理文件中的具体规定缴纳。对于允许期中退课的课程,双方互免学费的和按照学年收取学费的交流生,不额外收取期中退课费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交流生,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办法》(上外教〔2017〕6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来访交流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养成良好作风。对违纪违规的交流生,学校将违纪违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通报派出高校。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取消交流生资格。涉及人身安全、违法等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可向上海外国语大学及派出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教务处批准后,返回其派出高校学习。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交流结束后,来访交流生应办理退宿、注销使用学校资源的权限、注销交流生证等离校手续。教务处为学生出具成绩单和交流证明,统一寄送派出高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购买必要的,覆盖完整交流期间的意外险及医疗险等相关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收的港澳台地区高校交流生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本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