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上外学〔2024〕4号)
(上外学〔2020〕8号印发;根据《关于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决定》(上外学〔2024〕4号)第一次修正)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方位培养高校毕业生,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奋发有为、积极进取,主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发挥才干,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上海市教委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评选名额
1.评选对象为本校中国籍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2.学校按照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毕业生总人数的5%确定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人数分配方案。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研究生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以国家利益为重,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立志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5.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包括在学期间和毕业后)、参与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项目(包括在学期间和毕业后)、获得国家级和上海市级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竞赛一等奖(在学期间,以校创新创业和实践教育学院认定为准)以及参与基层就业项目(以校就业指导中心认定为准)的毕业生,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6.因个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评审机构
1.学校成立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2.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评审委员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工作组和教师代表组成,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优秀毕业生评审意见。
3.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
1.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3月,确定全校评选名额及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人数,并发布相关工作通知。
2.根据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由学生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
3.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4.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评审。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其中,毕业生人数的5%不足1人的单位,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公示3天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校级评审。
5.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获奖名单公示7天。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正式公布名单并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被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者,须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五、附则
1.被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毕业论文未通过、毕业考试不及格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2.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参照本《评选办法》,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细则解释权归属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
3.本《评选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4.本《评选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上外学〔2020〕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