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薪火奖学金评审办法
上外学〔2025〕7号
为支持教育事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张乃新慈善教育基金会、赠与亚洲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设立“上海薪火奖学金”(原张乃新奖学金),特制定评审办法如下。
一、 评审对象
1.本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 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二、 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举止文明,道德品质优良;
3.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体育合格;
4. 获得校级或以上荣誉或奖励;
5. 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
6. 同一年度内,获本奖学金者不再重复获得其它资助性质的奖学金。
三、名额及标准
根据张乃新慈善教育基金会、赠与亚洲当年实际拨款数确定名额,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标准为:一年级学生6000元人民币/生/年,二、三、四年级学生3000元人民币/生/年,一次性发放。
四、评审流程
1.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上海薪火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2. 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初评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初评结果公示结束后,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审名单交至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奖励基金学生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4. 教育奖励基金学生评奖工作办公室汇总、审定评审材料,将建议名单报送至学校教育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
5. 学校教育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统一公示,确定获奖名单。
6. 评审时间及具体流程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五、 附则
各院(系)应参照本评审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各院(系)。
2. 本评审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3. 本评审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张乃新奖学金评审办法》(上外学〔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