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学〔2025〕5号
(上外学〔2018〕4号印发;上外学〔2025〕5号第一次修订)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本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本校共同操作的,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具体从事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配合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教育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虹口支行具体负责本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学生应为本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或研究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学生应为本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并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依据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最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一般由学制加15年还款期组成。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或退学、转学、休学、停学的不予贴息。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办理手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需按照家庭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申请并通过学校当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后提交经办银行复审。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贷款中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划拨至学校账户,超出部分划拨至学生本人中国银行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放款名单,抵交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退还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本人须自行筹措补足。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生源地办理机构完成当前学年贷款申请后,应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贷款受理回执码或回执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回执录入或盖章证明。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将贷款中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划拨至学校账户,超出部分划拨至学生本人经办银行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放款名单,抵交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退还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本人须自行筹措补足。其他银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汇款至学校账户的,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执行,若汇款至学生本人账户的,学生应在收到贷款后,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偿还、变更与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于毕业当年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春季毕业生办理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上旬,夏季毕业生办理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上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须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要求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具体方式依据贷款经办银行最新规定操作。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或因在读期间休学延长学制的,经学校审核、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具体规定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离校前应向所在院(系)、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专项基金,用于本校申请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救助。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启动救助机制代偿应还本息。
第六章 违约后果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调整相关政策的,应当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上外学〔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