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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赴台湾地区交换交流管理办法
(上外港澳台办〔2021〕1号)
本办法经2017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外港澳台办〔2017〕1号印发;
经2021年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外港澳台办〔2021〕1号第一次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赴台湾地区交换交流项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7〕23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赴台湾地区交换交流,是指赴台湾地区开展的交换学习、合作研究,以及其他各类交流活动。本办法不涉及学生申请赴台探亲或旅游。
第四条 学生赴台湾地区交换交流项目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及各院系协同管理。
(一)港澳台办公室依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校际合作协议,负责学生赴台交换交流的统筹协调及学生赴台交换交流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赴台交换交流学习计划审核、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赴台交换交流学习计划审核、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按照公派项目所需资金安排预算。
(五)各院系负责赴台交换交流学生遴选、学习计划初审、行前教育、指导学生办理赴台手续、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学生境外管理等工作。
二、学生遴选
第五条 港澳台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对台交流计划,按照对等原则确定赴台交换生项目及其他短期交流项目,发布项目信息。
第六条 学生申请赴台交换交流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央对台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身心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四)具有赴台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应缴学校的费用;
(五)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的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综合考核、院系推荐、部门审核、公示录取、学校派出”的方式进行。遴选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各院系在本单位内公布项目信息和本单位具体遴选办法;
(二)各院系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
(三)各院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综合参考专业教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意见,确定拟推荐人选;
(四)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审核拟推荐人选的学习计划、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确定遴选结果;
(五)遴选结果在各院系或学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港澳台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派出管理
第八条 学生派出前须按如下程序办理派出手续:
(一)赴台交换生在港澳台办公室及各院系的指导下联系接收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获得录取材料后,办理赴台人员审查相关手续;
(三)各院系为派出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经各院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四)各院系在学生派出前完成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上的出境申报手续;
(五)由学校报上海市主管部门获得赴台批件,由学生自行办理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
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台短期交流项目,参照以上第二至第五款执行。
第九条 学生在派出前接受学校、各院系组织的行前教育。行前教育内容包括交换交流的目标及要求、台湾地区历史与文化、境外纪律、礼仪诚信、安全健康等。
第十条 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赴台前须签署同意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在赴台交换交流期间仍须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学生在接收单位的学习生活等费用按校际合作协议执行。
四、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职责,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给予指导。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学生在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过程管理中。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在抵达后10日内须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院系,在台期间应每2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报告,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台期间应接受学校管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台湾地区的文化风俗和习惯,注意人身安全,认真完成既定学习计划。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和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如学生在赴台后实际修读课程与原定学习计划不符,应在抵达接收单位后1个月内向所在院系重新提交学习计划,由学校审核备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在外学习计划的,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交换交流期限或转往他校学习。因不可抗力导致学校安排学生提前返回大陆的,派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五、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完成赴台交换交流任务后应按期返回大陆,并于2周内回校到所在院系报到,同时提交在台湾地区修读课程成绩单、交换交流总结报告及有关费用票据。
第十八条 接受上外学生海外交流基金资助的学生,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基金管理办法》(上外外办〔2021〕1号)相关要求完成项目考核验收及经费报销。
六、附则
第十九条 赴台湾地区交换交流的教务管理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制订实施。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赴台湾地区交换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上外港澳台办〔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