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办法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1-08-30浏览次数: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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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研究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办法

上外港澳台办〔2021〕2号

 

本办法经2017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外港澳台办〔2017〕2号印发试行;

经2021年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外港澳台办〔2021〕2号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预算用于开展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五条 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

第六条 学校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本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同时保证录取工作透明、公平、公正。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研究生的招生宣传与录取相关工作,每年应将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达到学校相应录取标准并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 校际合作协议框架下的港澳台进修生和交换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由港澳台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学校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对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趋同,由教务处与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学校根据港澳台学生学习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一条 学工党委/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院系负责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工作,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二条 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三条 院系结合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除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之外,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的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港澳台办公室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各项具体工作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于涉及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工作,由港澳台办公室牵头统一协调,并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执行或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学工党委/学生处及院系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应按规定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院系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工党委/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院系为港澳台学生建立相关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学工党委/学生处、校团委及院系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工党委/学生处及院系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后勤工作管理处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负责港澳台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工党委/学生处及院系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友会负责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办公室、学工党委/学生处、保卫处及院系负责制定并完善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港澳台学生居住登记工作,并负责为台湾学生办理出入境签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办法(试行)》(上外港澳台办〔201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