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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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上外后〔2021〕1号)

 

本办法经上外后〔2018〕1号印发试行;

经上外后〔2020〕3号修订;

经上外后〔202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意见》(沪教委后〔2003〕4号),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公寓(宿舍)是指其所有权属于学校和由学校承租的,并由学校管理和使用,提供各类学生住宿的建筑物。入住学生公寓(宿舍)的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章  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三条  学生入住

1.全日制本(预)科生原则上应在学生公寓(宿舍)集中住宿,由学生公寓服务部与各院系负责具体安排。研究生、留学生、交流(换)生、访问学者、教育部公派生和国际预科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可在学生公寓(宿舍)住宿。

2.入住学生须与学生公寓服务部签订 “住宿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入住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的,不予安排住宿。

4.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住宿条件紧张的情况下需充分利用床位。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和床位。

5. 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本科生)或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研究生)如需住宿,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申请表须经辅导员/导师签字同意,并由院系盖章)后交学生公寓服务部,由学生公寓服务部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安排,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1)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需住宿的,需在每年6月20日之前书面提交《延长学年学生住宿申请审批表》,逾期不予受理,未按期办理住宿申请的学生均视为离校退宿。

(2)根据学校整体规划要求,现有住宿资源优先保证在标/基准学制年限内的在读学生,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再酌情提供给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优先考虑外省市和本市远郊学生)和其他非在册学生

(3)仅受理取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延长住宿申请。

(4)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请,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即本科生(含留学生)不得超过2年(服兵役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不得超过1年,2018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生)不得超过3年,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生)不得超过2年。

(5)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的住宿需服从学生公寓服务部的另行统一安排。

(6)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用电每个宿舍不再享受每学期送电政策。

(7)超过标/基准学制年限的学生每间住宿人数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学生调宿

1.学生因房屋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宿舍、床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学生公寓服务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进行调整。原则上不接受因学生个人主观原因提出的调宿申请。

2.宿舍、床位调整,根据空宿舍、空床位情况,按同班级、同学院相对集中原则调整,原则上不办理跨年级、跨学院调整。

3.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批准后,持相关证明,交由学生公寓服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4.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严禁发生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同学入住行为。

5.在寒暑假或楼宇修缮等特殊时期,入住学生有义务配合院系及学生公寓服务部做好登记和床位临时调整工作。

第五条  学生退宿

1.学生学习结束(毕业、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凭离校通知单(线上线下)办理退宿手续。

2.休学的学生需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半年以上的学生,床位不予保留。

3.如因出国、转学、休学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宿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相关证明,经家长书面同意和所在院(系)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到学生公寓服务部进行办理。经同意退宿的,须按住宿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4.学生一经办理退宿手续后,需要重新住宿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由学生公寓服务部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安排。

5.学生退宿费用结算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

6.退宿手续办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公寓(宿舍),暂时确实无法搬离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并报学生公寓服务部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7.违规滞留者,在劝离无效后,学校将强制清理。因违规滞留造成各种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进行追偿,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公用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学生有使用学生公寓(宿舍)内设置的设备、设施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有享用学生公寓(宿舍)内其他的文化娱乐设施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第三方经营、服务、管理质量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有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的义务,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严禁违章搭建,不得擅自改变公寓室内结构。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公寓(宿舍)建筑物或构筑物损坏的,恢复原使用功能发生的修缮费用,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服务部有提供完备的设备和服务的责任,应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

 

第四章  钥匙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进校入住学生公寓(宿舍),应与宿舍管理办公室签订 “住宿协议”后,领取宿舍钥匙和空调遥控器(以宿舍为单位)。

第十三条  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不准将房门的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告学生公寓服务部,由学生公寓服务部通知物业公司另配钥匙,遗失者应支付工本费;如遗失钥匙又隐瞒不报,而导致宿舍内发生失窃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安全事件的,一经查实钥匙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时应交还全部钥匙,如发现所交钥匙缺损的,则应赔偿工本费。

第十五条  学生如因遗失钥匙等原因,需要开启宿舍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作登记后,由学生公寓服务部管理人员开启。

 

第五章  学生公寓(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不准向窗外和学生公寓园区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瓶罐等杂物。

第十七条  不得有在墙上涂写、刻画和张贴等污染墙面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垃圾实行袋装化。学生严禁在宿舍门口、走道、盥洗室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和私人物品。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外国语大学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并自行投放到指定地点,违反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每月的第一周进行大扫除(规定检查除外)。每天实行值日生制度,由寝室长安排、组织实施并监督。

第十九条  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或轮值,包干区域的人员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学生公寓(宿舍)保洁员和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打扫,学生公寓服务部会同学生处、保卫处、团委、院系学工组、楼长共同开展各寝室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用电、用水实行定额使用(电:人/月/5度,水:人/月/3立方米);超出定额,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电表、淋浴器计价器等公用设施。严禁盗窃公共用电,公共用水。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拉(拆)乱接电源,水管、网络等线路。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除应安全使用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饮水机、电风扇、电吹风(不得在寝室内使用)等电器外,严禁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热得快、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取暖器、电熨斗、烤鞋器、电热毯、电夹板、卷发棒、微波炉、450W(寝室为单元)以上大功率电器或电热电器和经相关业务部门判断具有危险性电器的,违者没收违章电器,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治安、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住公寓(宿舍)的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正常生活秩序,并有义务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学生组织做好宿舍日常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工作。根据学校资源调配需要,配合做好宿舍搬迁和调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教育,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自救技能;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及床位严禁出借、转租及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严禁异性进楼(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品。

第三十条  严禁遮挡、拆卸、破坏监控、消防烟感等技防安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楼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学生23∶00后进入公寓(宿舍)楼应该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学生23:00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宿舍,如遇紧急情况,应向宿舍管理员或值班辅导员陈述理由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周日至周四23∶00熄灯,周五、周六24∶00熄灯,早上5∶30恢复照明。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三十四条  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学生公寓(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不得在室内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

第三十五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等消防通道的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口等消防通道的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堆放杂乱物品,自行车、电瓶车应按指定停车点或车库停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买卖、经商、酗酒、斗殴、赌博。

第三十七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暴恐刊物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干扰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不得擅自动用设在公寓楼(宿舍)里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会晤,来访者应于22∶30前离开。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禁止外卖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每年度评定“文明寝室”和“文明楼”,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检查、督促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及时将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并通报各有关院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德育操行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  学校酌情将评定学生公寓(宿舍)“文明寝室”,列为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标准之一。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按照相关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法律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上外后〔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留学生住宿按照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