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2-01-18浏览次数: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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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违纪处分规定

上外防控〔2020〕1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0〕8号),以及学校《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上外办〔2020〕5号)、《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外学〔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一)上海外国语大学正式工作人员(包含学校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和人事派遣人员),以及与学校有其他用工关系的人员;

(二)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少数民族预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违纪行为

(一)未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的;

(二)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相关情况的;

(三)制造、传播不实疫情相关信息,扰乱社会或学校秩序的;

(四)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及有关机关依法履行公务行为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未接到学校通知或者未经学校批准,已离校人员擅自返回学校的;

(七)学校通知返校或经学校批准返校人员,未按照学校要求,配合办理进校手续,擅自进入学校的;

(八)包庇、纵容、协助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学校或从事其他危害公共秩序行为的;

(九)将学校宿舍转租、转借或在学校宿舍中留宿他人,擅自更换宿舍的;

(十)已在校住宿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十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

(十二)其他不遵守国家、上海市及学校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

违纪人员属于第一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人员属于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附则

(一)学校在调查中发现第一条所列人员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作出相应违纪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学校党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过程中,坚决杜绝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情况。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所在单位发生上述违纪情况,学校党委、纪委将追究所在党组织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学校违纪处分及其他管理规定处置。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防控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