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18-09-25浏览次数: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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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上外委〔2016〕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活动,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上海市教委《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4]4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在学校内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员工、研究人员、学生等(以下简称“上外师生”)。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落实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按规定发布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报告。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达到标本兼治、惩前毖后的目的。

第四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上外师生应坚持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有关规定,严守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二、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双组长的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为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承担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咨询、调查与评判等工作,包括有关规范的咨询论证、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并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和行为人提出评判和处理的建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涉嫌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七条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执行实施机构,负责学风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学风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风建设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学术不端行为申诉的受理等具体工作。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事处设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部门,由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校人事处、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宣传部、监察处和审计处等机关部处的负责人组成。

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9)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1)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上外师生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校内任何其他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应将举报材料转至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2)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是否予以立案的建议,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并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举报人认为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要求学风建设委员会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学风建设委员会立案,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

(3)立案后,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须积极配合。专家组自立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须严格保密。

(4)调查结束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应到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并将会议决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5)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制度。当事人对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会议决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首先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起申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当事人对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处理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6)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成员嫌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应从重处理;若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上外师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学校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取证结果情况,并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学校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取证结果情况,并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3)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取消学位;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上外师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其中属于党员的,还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做出全校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撤销教师职务、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5)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存在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七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由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第十八条  被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行政职务的(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暂停、暂缓期限为1年至4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可作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若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则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依规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

第二十条  对有证据表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在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可视情节轻重,讨论决定可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无权处理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营造加强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舆论氛围。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定期公布学校学风建设年度报告;通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可在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修订、完善本细则,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自本细则生效后废止。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