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1-10-25浏览次数: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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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上外科〔2020〕3号

 

 

  •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研究生教育质量体现了一所大学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能力,切实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加大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学校设立“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对以研究生导师组织指导、研究生为研究主体的研究课题进行资助。

第二条 项目旨在鼓励研究生导师加强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和学术研究素养,提升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项目工作由我校科研处归口管理,研究生院协同具体实施,各院系共同参与。为推进项目落实与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项目成员

(一)项目负责人为研究生导师,以项目组为单位自选课题、集中申报。每位导师每届只能领衔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及若干项目成员组成;特殊情况,也可由2名研究生导师联合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根据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指定1-2名青年教师作为副导师,联合指导项目的开展。

(三)项目成员应为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亦可根据学生意愿少量纳入其他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组建研究团队。

(四)项目成员构成应注重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比例,硕士研究生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项目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超过5人(不含项目负责人及副导师),具有相对稳定性,能保持项目课题研究的高效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1. 项目成员为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级不限,由项目负责人遴选、决定;
  2. 项目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的申报;
  3. 已获“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资助且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4. 本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课题形式

(一)由研究生导师遴选、组织并指导研究生进行课题设计,全程指导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课题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鼓励研究生将自己的学位论文与该课题研究相结合。

(二)课题可采取下述三种形式之一:

  1. 专题方向性研究课题;
  2. 相互联系的系列性研究课题;
  3. 与课题组成员的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项目成果

(一)项目成果须达到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化标准,同时须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或专著、译著,或咨询报告。鼓励在SSCI、A&HCI、SCI、EI、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项目研究成果。

(二)项目预期成果的层次和水平将作为项目立项资助评审的重要依据,项目实际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将作为项目结项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周期

(一)项目周期一般为2年。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提前结项。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可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八条 材料报送

(一)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至所在院系。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标准

  1. 课题研究目标明确,组织规划合理,课题设计能较好地体现“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的宗旨,通过该课题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可以切实得到导师的系统科学训练,科研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2. 课题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具有可行性。项目成员分工合理,子课题设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3. 项目成员在规定时期内完成计划的能力以及对学术问题的钻研精神和对学术问题的解释愿望,项目负责人的奉献精神、指导能力,项目团队的建设。
  4. 项目启动经费预算安排合理合规。

(二)评审程序

  1. 学校根据往年项目实施情况、当年项目申报情况及研究生规模等因素明确各院系该年度立项额度。
  2. 各院系根据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要求、年度立项额度等,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遴选,确定本院系项目立项名单,并在本院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审核备案。
  3. 学校发文公布该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学校不予立项。

 

  •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

(一)实行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

1. 项目获得立项后,申报书中的内容即产生合同约束力,项目申报人应根据申报书所填写的内容指导项目成员开展研究,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研究期间应认真参照立项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院系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2.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并向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变更。

3.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须加强项目跟踪管理,为项目开展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对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和评估验收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二)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研究团队建设

1. 项目负责人享有为保障项目顺利开展而加强项目研究团队建设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项目成员积极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并积极申报国家公派留学和学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境)交流资助,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2. 项目成员在研期间不应因实习、实践、国际交流等活动或其他非官方组织的非公益性服务活动影响项目课题活动的正常开展。

3. 因项目成员违法、违纪,或参军、辍学、休学、毕业,或参与官方组织的重大公益性社会志愿者服务等无法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时间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提交项目成员变更申请,经院系批准并由院系向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及时备案,保证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

  • 建设期达到一年,学校发布项目中期检查通知。
  • 项目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就课题研究进展向所在院系提交中期报告,院系组织评议并将检查情况报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备案。
  • 经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无明显进展者,院系可视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做出撤销项目的处理,并部分或全部追回项目启动经费。
  • 若中期检查时项目已达到结项要求,项目负责人可以向所在院系申请提前结项,研究成果经鉴定合格者,学校按项目评定等级予以相应奖励。
  • 各院系对项目检查材料须存档并作为结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 验收与结项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完成后,须进行验收和结项。

  • 建设期满,学校发布项目结项验收通知。
  • 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和验收通知要求,参照验收指标,向所在院系提交结项材料。
  • 各院系参照验收指标,根据学校结项通知,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在本院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审核备案。
  • 学校发文公布该年度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结项验收材料应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验收表》、结项报告、最终成果。

  •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指导、督促项目成员完成项目申报书所填写的研究内容。
  • 根据“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的宗旨,项目负责人主要发挥课题研究组织、设计和指导者的学术引领作用。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成果第一作者一般应为项目成员,亦可有部分成果的第一作者为项目负责人。若项目负责人为成果第一作者,项目成员须为成果第二作者。成果须在相应位置标明研究课题得到“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认可。
  • 项目成果中如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不予结项,同时撤销该成果发表人项目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给发表人的经费。
  • 项目成果相关信息应按学校规定及时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并通过审核,否则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通过验收结题(“优秀”“合格”)的项目,由学校发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证明》,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 “优秀”项目要求

1.项目成果应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或学术专著、译著,或咨询报告、会议宣读论文等。其中,SCI、SSCI、EI、A&HCI、CSCD、CSSCI来源期刊论文(含有DOI号的网络在线发表,文章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不得少于2篇,且项目成员须为第一作者。

2.项目成果还应包括项目成员须完成10.5分的科研工作量要求,凡《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工作量化标准与奖惩办法》所涉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专著和会议宣读论文等科研成果都可纳入统计范畴,但分值按照除以10的方式进行折算。

(二)“合格”项目要求

1.项目成果应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或学术专著、译著,或咨询报告、会议宣读论文等。其中,CSSCI期刊论文(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或集刊)不得少于1篇,且项目成员须为第一作者。

2.项目成果还应包括项目成员须完成5分的科研工作量要求,凡《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工作量化标准与奖惩办法》所涉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专著和会议宣读论文等科研成果都可纳入统计范畴,但分值按照除以10的方式进行折算。

凡第一作者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成果,已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的教师科研奖励,此处不再予以奖励。

(三)项目奖励标准

1. 对于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对于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 对于验收结论为“优秀”且项目组织实施具有鲜明特色、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和研究生教育成果奖项。

4. 项目成果为优秀科研成果者,奖励标准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四)对“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办法

1. 对于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向所在院系提交整改方案,在半年期内对项目进行整改。

2. 对于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且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则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在未来一年内申请、主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科研处应协同各项目所在院系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持续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

  • 学校对立项的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 项目审批立项后,均拨付1万元作为启动经费,用于资助项目成员资料收集和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 项目启动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统一调配。经费使用时应按照项目预算紧密围绕项目的开展使用。项目经费只供项目成员使用,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该项经费。
  • 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要求,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在预算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由院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课题研究所需购买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数据等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费用。

2. 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

3. 设备购置费:课题研究所需设备的购置。

4. 差旅费: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国内调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5. 咨询、劳务费:课题研究中支付给非课题组成员、非本院系人员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6. 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获批准的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 在学校财务制度许可范围内,经费的使用应以项目成果为主要衡量指标,充分尊重师生的辛勤付出,体现劳动价值。
  • 项目经费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已在建项目及新立项项目。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上外科〔2018〕7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研究生院进行解释。